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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谈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限制

来源:周寒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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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谈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限制

某法院曾审理一起专利侵权纠纷诉讼。在该案中被控侵权产品“抽胶处理桶”,有一个技术特征“一滤网,相对于胶质出口的上方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不同,其他特征相同。基于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均显示滤网“相对于胶质出口下方处”的事实,法院在裁判中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后综合判断,应当可以得出之理解”为由确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上方”属明显笔误,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笔误进行了更正解释,并据此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院对于此案在审结后披露的裁判要旨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书内容为准,但当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笔误时,应当对权利要求予以正确解释。

笔者不认同此案法院对专利权利要求书笔误进行更正解释的做法及理由。

首先,对专利权利要求要从字面上进行理解,在权利要求本身表述清楚的情形下,无需使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法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相关行业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清晰了解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形下,就无需使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相反,以相关行业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能力无法理解权利要求保护内容时,则需通过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予以解释。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公众为规避侵权进行快捷的专利检索及侵权判断,以节省社会成本。以本案为例,推定被诉侵权人于事前进行专利检索并已了解到涉案专利的存在及其权利要求保护内容,以相关行业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能力,被诉侵权人亦可以轻松判断并做出两者技术方案存在明显差异及不侵权结论,被诉侵权人无需进一步阅读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在根据通常及合理的认知,免除被诉侵权人了解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义务后,又要其受到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内容的解释约束,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包括对权利要求中的笔误解释,不应对权利要求做出实质性修改。以本案而言,即使法院通过对说明书及附图的阅读有充分的心证认定 “相对于胶质出口的上方处”是“相对胶质出口的下方处”的笔误,亦不得对其做更正解释。否则,会导致专利权人于事实上得到了两项技术方案专利权,一项是得到本案法院支持的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公开的“相对于胶质出口下方处”技术方案,一项是专利局授权公告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胶质出口的上方处”技术方案。这种后果的形成,扩大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范围,对公众权利造成侵害与限制。类似裁判的生效及示范,容易引导个别申请人采取故意“笔误”的方式,达到谋求两个“事实上专利”的目的。

第三、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如遇到歧义,应选择不利于专利权人的解释;如权利要求仅为功能性表述、未明确该功能的具体技术实现方式,则应以说明书明确提供的实施例为限进行解释。法律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所以,专利申请人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即时产生了固定所申请专利发明创造的内容和确定申请日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及公众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这样一份对申请人自身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申请人应持审慎的注意义务,包括委托合格的专利代理人。申请人应承担因其自身疏忽及对自己权利漠视而造成的不利后果。

综上,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仅限于权利要求内容不清晰、确需解释的情形下。在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时,不得对权利要求做出实质性修改;如产生不同理解,应当作出有利于公众的解释。

对本文所述案例的处理,笔者认为,法院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告知被诉侵权方有权对涉案专利向国家专利局请求无效宣告或径行做出不侵权判定。本案的被诉侵权方则可以涉案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笔误权利要求)未充分公开、笔误权利要求不能被实施(不具有实用性)为由请求国家专利局对涉案专利做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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