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嫁妆”归谁?
来源:邱德可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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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求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法律依据:
1、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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