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程义律师

唐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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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钥匙,就算是交房了吗?

来源:唐程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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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女士买了河北张家口某小区的房子,买的时候,开发商保证在2018年年底就能够交房子。当时王女士觉得买现房比期房要好一些,所以就看上了现在的房子。买的时候房子的主体结构已经建好了,就只剩下小区里的一些基础设施没有建好,但也看到有零星几个工人在施工。可是后来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开发商拖了一年才“交”了房子。看到交房子,王女士很是开心,等了这么久终于能住到自己的房子了,于是迫不及待的就拿了钥匙“收了房子”。房子是拿到手里了,可是,房产证却迟迟的办不了,房子也有很多质量问题。在和物业多次交涉之后,事情也得不到解决。后来王女士觉得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在咨询我们后,做了初步的调查,发现开发商竟然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王女士拿了钥匙,但是开发商却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这样的房子收了是不是就不能退了,不能要相关的预期交房违约金了呢?

(解读):

法律意义上交房的条件之一就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只有开发商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方可交房。如果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不可以交房的,即使业主真的收了房拿了钥匙也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收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从实际交房到最后取得备案表期间都是延期交房,由此产生的违约金,需要按照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进行赔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表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组织重新竣工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所以,并不是所有我们拿了钥匙的房子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交房。在确定自己的权益是否遭受到侵犯前,看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个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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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程义
  • 执业律所: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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