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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律师|意外引起的交通事故如何分担责任?

非原创(转载) 发布时间:2019-05-13 浏览量:0

裁判要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8月14日12时12分,华x虎驾驶牌号为苏XXX53小客车右后轮破裂,小客车失控后侧翻,并撞击顺向停在紧急停车带内由谢正松驾驶的牌号为皖Nx0219轻型货车左后角和正在为皖Nx19轻型货车厢加盖防雨布的谢正松及随车人员荆贵川,造成两车受损及谢x松华x虎和案外人荆x川、xx勇(乘坐谢正松驾驶的货车副驾驶座)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确认,本起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谢x松、华x虎和案外人荆x川、戴x勇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案外人荆x川下落不明,故对案外人荆x川所享有的交强险赔偿份额,一审法院予以保留。公安机关虽然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双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谢正x受伤之后果系华xx驾驶的小客车右后轮破裂引起小客车侧翻撞击谢正松所致,故谢x松据此要求华x虎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部分之请求,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华x虎以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为由,要求对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外部分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抗辩意见,一审不予采纳。由于当事人双方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故都xxxx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华x虎为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无责任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判决后,华x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判决其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是意外发生的,双方均无过错,但被上诉人谢x松的受伤事实却是由于上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故上诉人的行为与被上诉人谢x松的伤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机动车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而机动车免责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件是证明对方有过错,否则自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换句话说,该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上诉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谢正松存在过错,因而不能适用只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而是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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