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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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山地挖出的煤矿归谁所有?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12-08 浏览量:0
导语:2014年10月2日,农历9月9日,重阳节,秋高气爽!一大早,我的老表贺*平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找到我和律师助理胡巧巧,诉说同村几十个人将其承包的山挖坏,并咨询其山里的煤矿是否由他独自享有?
[案情简介]:贺*平在其承包的山地种树,挖出煤矿来了。消息引起全村轰动,不少村民拥到他的承包山地乱挖一气。贺*平急忙阻止,说:“这是我的承包山呀,你们是凭什么来挖我贺某人的山呢?”村民们在咨询过律师后,回应说:“村里把山包给你,又没有把煤矿承包给你。我们为什么挖不得?”煤矿不是属于你一人的啊!
承包山地挖出的煤矿归谁所有,这个法律问题要赶快讲清,不然,会出乱子的呀。
[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煤炭既既不是贺*平的,也并非是村里所有的,而是归国家所有。开采煤矿要经过国家批准,且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还必须向国家缴纳资源税。
但是山地的确是贺宗平承包的,所以,村民乱挖山地给贺*平造成的损失,还是要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