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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什么优越性?股东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10-11 浏览量:0

【导语】:国庆节期间,胡永红律师的一远房亲戚王大爷,来到位于恩施市法院旁边的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咨询正在值班的胡永红律师,诉说自己因为没有多少文化和资金,但又想事业有所突破,想成为一新成立公司的股东,又怕担当风险,不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为此胡永红律师耐心为王大爷做了全面的解答和分析:   

     【案情简介】:王大爷是村里最早的经商之人,从卖醋、卖酱油起步,走过了二十年。后来虽吃穿不愁、小有家当,但事业却越来越迈不开步子。他只会干些传统的老行当,而这些老行当里挤满了人材,竞争激烈。对新兴的产业,王大爷一不懂技术,二不懂管理。连儿、孙辈都算上,也不够应付。况且,凭手里的这几十万,也不可能干出多大的事业来。

      现在,历史总算翻开了新的一页。几位“海归”人士看上了当地的有色金属资源优势,正在筹办民营冶炼厂,许多像王大爷这样的人成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究竟有些什么优势吸引了王大爷们?王大爷们在公司里面究竟又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

     【胡永红律师解答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不仅有集中财力的优势,而且由于它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形成了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冲破了家族企业的封闭性,为吸纳优秀人才、发挥人才优势创造了条件。现代企业制度使王大爷们徘徊不前的事业之车驶入了快车道。

     《物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资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这里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胡永红律师赋诗一首加以总结:

               公司与股东 

       公司财产全独立,吸纳人材有优势;

       股东享有管理权,承担责任按出资。

作者:胡永红  律师    

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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