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晓峰律师

秦晓峰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擅长:

医疗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来源:秦晓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5
人浏览

 1、什么叫医疗事故?
  答: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答:分为四个等级:①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废的; ②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③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④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3、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答: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4、患者死亡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进行尸检?
  答: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有进行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达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5、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答: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医疗事故赔偿哪些项目?
  答: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住院伙食补助费;④陪护费;⑤残疾生活补助费;⑥残疾用具费;⑦丧葬费;⑧交通费;⑨住宿费;⑩精神抚慰金。
  7、在民事诉讼中的医疗侵权案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患者要对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行为以及受损害的后果承担举证责任。
  8、什么是主观性病历资料?
  答:像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均属于主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但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由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是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可以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及其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动机,因此,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这部分病历资料对于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责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9、如何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
  答: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时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在场,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医患双方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在场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封存的病历应为原件,但是,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的治疗过程尚未终结,也可以封存复印件,封存复印件时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加盖印记证明。医疗机构负有保管病历的工作职责,并且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具有重要的举证责任,因此,封存后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同时,为了充分实现医患双方权利的对等,对封存病历进行启封时,也要医患双方共同在场。

      10、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实物如何处置?
答: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
      11、什么情况下需要作尸检?
答: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家属同意并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12、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是否有时限?
答: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3、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在多少日内出具鉴定书?
答: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4、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应该在几日内提出再次鉴定?
答: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5、有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答: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何收取鉴定费用?
答: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17、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人数有否限制?任何一方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是否影响鉴定?
答: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18、当事人是否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同时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19、如何实施医疗事故赔偿?
答: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0、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项目和标准计算?
答:(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作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椐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以上内容由秦晓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秦晓峰律师咨询。
秦晓峰律师
秦晓峰律师
帮助过 24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长江中路369号CBD中央广场写字楼19楼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秦晓峰
  • 执业律所: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401*********54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 地  址:
    长江中路369号CBD中央广场写字楼19楼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