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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

来源:苏志聪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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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个诉讼案件都会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当监督部门认为该判决或裁定有误时,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那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以下几种: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此处的“各级人民法院”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2、该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64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理由。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根本原因是发现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有错误,否则,不能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了现判决、裁定错误的主要途径有;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普遍性审查,发现错误交由院长按法定程序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提起再审程序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四)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应当对申诉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答复,也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进行,但只能以通知的方式,而不能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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