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丰律师

郭丰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常德

擅长: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辩论简介 湖南省律协组织全省律师辩论赛

来源:郭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4
人浏览

辩 论 简 介

2015年11月,湖南省律协组织全省律师辩论赛。常德市律协积极响应并组队参赛。

抽到的辩题是发生在长沙的一个真实案例:

原告的岳父从土中创出一个古代铜坛子,后来赠与给了原告。文物保护部门以铜坛子属于国家所有为由收缴了铜坛子。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铜坛子。

辩论正方的观点:“铜坛子属于国家所有”。

辩论反方的观点:“铜坛子属于原告所有”。

常德市律师辩论代表队持反方观点。   

为了知己知彼,放手一博,郭丰律师作为教练之一,归纳总结了正反方主要的辩点并写成了下面的二篇《开篇陈词》,供常德市律师辩论代表队从正反面研习辩论攻防,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常德市律师辩论代表队一举夺魁!

 

原告开篇陈词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原告起诉被告返还“铜坛子”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合理合法,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第一、“铜坛子”是原告的岳父在现在的政府成立之前取得的动产,因先占取得所有权。先占属于事实行为,因先占取得物权在人类活动中比比皆是, 例如:钓鱼、拾荒、打猎、砍柴等等,古往今来,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均承认事实行为设立物权,包括我国的物权法。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原告的岳父将享有所有权的“铜坛子”赠与给原告,原告接受赠与原始取得了“铜坛子”的所有权,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人情常理。

第三、物权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首先,原告的岳父先占取得“铜坛子”的时候,现在的政府还没有成立,不可能成为“铜坛子”这个动产的“权利人”;其次,“铜坛子”出土后由原告的岳父直接支配并赠与给原告,后来被告对“铜坛子”的占有是通过对胡国庆盗脏物收购而占有,不能对抗真正的所有权人。原告对“铜坛子”享有的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第四、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首先,该法颁布于1982年,不可能溯及现在的政府成立之前;其次,新中国已经签署《联合国人权宣言》,政府从社会自然人或者法人取得财产只能采取国有化之外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常见的就是征收、征税、接受捐赠等,将解放前就已经出土的文物强行实行国有化违背人权宣言;再次“国不与民争利”是民主国家的基本要义,是一个国家的最高美德, 将解放前就已经出土的文物强行实行国有化缺泛正当性。

第五、《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一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明知“铜坛子”归原告所有,被告对“铜坛子”的占有是通过对胡国庆盗脏物收购而占有,其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负有返还义务。

权利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神圣的,每个人也会因为拥有不容侵犯的权利而神圣。如今是一个法治与权利的时代,没有一个伟大的民族不尊重权利,我们对法治满怀期待,我们对原告的权利得到人民法院公正地保护充满信心!

 郭  丰

                                   2015年10月

 

 

被告开篇陈词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原告起诉被告返还“铜坛子”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第一、世界上自古只有一个中国,国家对自然资源(包括埋藏物)享有普世公认的所有权,这是一个民族之所以为“国”的根本,这一国家所有权不依靠哪一届政府的法律规定而设立。因此,只要是处于中国境内的自然资源包括本案的“铜坛子”,在不能考证原始权利人的情况下,自然归国家所有。

第二、世界上自古只有一个中国,并不意味着中国自古只有一个政府,国民党政府在大陆失去统治并不意味着中国对其自然资源(包括埋藏物)在内的所有权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成立之日起,就当然地代表国家继承并行使所有者权力,只要“铜坛子”在中国境内,即便是解放前出土,仍然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均不享有将国有财产独占为个人所有的特权。因此,原告关于其岳父的先占论根本不成立,其接受岳父赠与原始取得“铜坛子”所有权的论点也不成立。

埋藏物如果谁挖出来归谁所有,必然盗挖成风,还将由于缺泛专业维护使文物灭失,最终将导致人类历史文明的毁灭!

第三、既然一个国家对自然资源(包括埋藏物)享有自然地原始地所有权,既然这一国家所有权不依靠哪一届政府的法律规定而设立 ,因此,本案根本不涉及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新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只是用法律的形式继承并保护国有财产, 也正是因为国家所有权普世之神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才得以从八国联军强盗手中追回国家文物, 无论文物流落到天涯海角。原告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论调将“国家所有”与“政府保护”相混淆。按照原告的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解放前流失的文物没有追索权了吗?

第四、《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里的“遗存”就当然地包括了解放前的文物,法律是全国人民集体意志的体现,原告作为一国公民,具有尊重全国人民集体意志即守法的义务,被告将“铜坛子”收藏,无论是否经过强盗之手,均是国家所有权的回归, 是继承并保护国有财产, 是执行全国人民的集体意志依法履行保护文物的神圣职责,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郭   丰

                                 2015年10月于常德



以上内容由郭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丰律师咨询。
郭丰律师
郭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306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常德市武陵区万达国际写字楼23A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丰
  • 执业律所:湖南半毫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7*********15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常德
  • 地  址:
    :常德市武陵区万达国际写字楼2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