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会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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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两个一次性的时间点确定

来源:刘会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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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涉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时间点如何确定??

比如:有的劳动者在工伤后未及时申报工伤有的在解除合同后鉴定,有的在鉴定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即确立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时间点,是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

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时间是程序上的要件,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等级是实体要件,

只要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实体上是工伤并符合相应的伤残等级,就应当在这个时间点上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解除合同后才鉴定的,则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点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两个一次性补助金待遇的计发时间点。(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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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会玲
  • 执业律所: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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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20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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