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2012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项目 及具体数额计算标准
合肥2012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项目
及具体数额计算标准
一、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药费】如产生了医疗、抢救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确定
2、【死亡赔偿金】城镇标准18606元×20年=372120元 农村标准6232元×20年=124640元
(2012年2月23日发布安徽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
3、【精神抚慰金 】80000元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5、【丧葬费】 3387元×6个月=17166元(2011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640元)
6、【被扶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人抚养费:城镇标准13181元×(18岁—实际岁数) 农村标准6232元×(18岁—实际岁数) 老人同上,按20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律师温馨提醒
1、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由交警定责,对交警定责不服,需在三日内申请复核;
2、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都交强险,有些车还有商业三责险,大部分的赔偿,是由保险公司承担;
3、交警认定责任后,涉及事故赔偿事项,应参考本律师总结的赔偿项目及数额设计谈判方案,谈不拢可诉至法院解决,争取最大利益;
4、是否构成伤残及构成几级伤残,涉及法医学范畴,需要伤者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Assessment for body impairment of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执行,具体可携带病历至我所,由本律师初步判断是否构成伤残,也可由本律师联系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5、委托本律师全权处理,收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律师收费办法》执行,并与我所建立代理合同关系,家庭贫困的,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经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予以批准指派,本律师可公益代理。
6、具体应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提供专业性、针对性指导意见。
三、警告:1、以上内容,为郭玉律师原创性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2、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读者不能以此简单的照搬于自己的实际问题,否则对您造成损失及法律风险,本律师概不负责;3、以上部分数字来自安徽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81元;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
2011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957元;2011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640元。2012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将会在2013年3月份公布,请读者关注并适时作出调整,未公布前,2013年第一季度按此标准处理,公布后按新标准处理,另请持续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