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的细化
来源:李再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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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待了几个法律咨询,他们的纷争皆因合同条款约定过于简单,权责不明而致,现就合同条款的细化进行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
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是合同的通用条款,《合同法》分则中对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等有名合同,据其合同性质和特点另行规定了一些特别条款,如《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合同的基本框架已形成,为何非法律专业人士在拟定合同时仍觉有难度,且一再发生因合同约定不明而诉诸法律的情形?浪费时间精力不说,甚至可能因此利益受损。原因就在于合同条款过于简单笼统,导致合同双方难以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理解,对如何遵守合同没有清晰的概念。(恶意不遵守合同约定的情形不在此讨论)举例,在设备安装合同中,发包方迟迟未对工程进行验收,导致承包方不能按期结款,如何维护承包方的权益?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发包方没有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对工程进行验收,该工程视为合格。
综上,合同条款的细化十分重要,一方面可以厘清合同双方的义务,另一方面在诉诸法院时有据可查,便于法院查明案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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