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律师

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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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来源:吴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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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目录

基本简介

家庭暴力类型

重要因素

特点

应对方法

问题及现状

危害

主要原因

几大误区

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婚姻法

家庭暴力与离婚赔偿

立法现状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反家暴立法纳入工作计划

家庭暴力中的心理游戏

男性遭受家庭暴力不应忍气吞声

家庭冷暴力

含义

危害

预防

三种情况容易导致冲突

基本简介

家庭暴力类型

重要因素

特点

应对方法

问题及现状

危害

主要原因

几大误区

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婚姻法

家庭暴力与离婚赔偿

立法现状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反家暴立法纳入工作计划

家庭暴力中的心理游戏

男性遭受家庭暴力不应忍气吞声

家庭冷暴力

含义

危害

预防

三种情况容易导致冲突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10日至6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理因素导致的性暴力。可以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和品德问题。有许多精神障碍和生理因素是诱发暴力的重要因素。

编辑本段家庭暴力类型

  一、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他们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冲动型人格障碍常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挟。

  二、情感障碍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但易较快消失。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多可发生凶杀或自杀现象。

  三、精神分裂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自残行为。他们有时把自己的配偶当成魑魅魍魉进行殴打,常常把亲人打的鼻青眼肿、头破血流甚至残废。

  四、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也常见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状。她们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五、经前期综合症是引起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经前期综合征的妇女几乎每月都会挑起家庭争端,所谓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这类家庭。

编辑本段重要因素

  除了精神疾病外,人们在某一时期出现的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也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例如:

  品德、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

  (1)轻率恋爱结婚。不少青年人讲究激情,没有深入了解对方的品德、经济基础、性格等。(2)由于心理品德因素而发生的家庭暴力。可分为几种:无情型人格,妻子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报复配偶;暴发型人格等人格。(3)不法和不良行为,例如男人的抢夺行为和女人的吸毒行为等,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4)因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而使用暴力。特别是因离婚不成或迫使对方不离婚而残害虐待妻子,还有的是离婚以后因子女抚养问题、房屋分配问题等而对前妻施暴。

  另外一、外遇,妻子红杏出墙或丈夫包养情妇都可造成家庭暴力。

  二、更年期的暴力可谓男女势均力敌。有的男性在更年期控制情绪能力减弱,动辄暴跳如雷,摔盆翻桌,殴打妻小。女性多为以上所述的更年期综合征而出现的家庭暴力。

  三、亲子之间的暴力多系父母虐待子女,有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值过高,有的是子女品行障碍如习惯性偷窃、说谎等,也有的是子女生理缺陷如遗尿、肢体残疾等。非生身虐待孩子的暴力多为后继的一方把孩子视作夫妻感情交流的障碍,给予体罚或殴打。

娱乐圈遭遇家庭暴力的凄惨

四、酗酒引起的家庭暴力已为公众所熟悉。而更为严重的后果是,酗酒者子女在成年后往往有人格缺陷或成为家庭暴力的继承人,他们因幼年遭父亲的毒打而埋下的仇恨心理,在父母年迈时实施报复,虐待和殴打老人。

  五、心理危机,人们在遇到强烈的精神刺激或创伤后,情绪极度不稳定,若此时再给予不良刺激,可出现伴有意识障碍的激情状态,发生残忍的暴力行为。

编辑本段特点

  1、普遍性和严重性

  美国家暴受害妇女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打,约有20%~30%的女人遭现任或前任男友的肉体上的虐待。家暴是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最常见的原因,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上。

  2、反复性发作

  家暴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为:

  一、紧张状态阶段: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的同时,伴随对受害者自信心的彻底打击。虐待者通过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钱、散步闲逛等方式孤立、隔离受害者。

  二、暴力阶段:紧张、压抑状态爆发为对受害者攻击、袭击,随着紧张的缓解,施暴者可能表现出对受害者的谦意、温柔。三、亲密阶段: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誓言,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改变,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的重复。

  3、形式多样

  家暴表现形式多样:肉体损伤(占21%34%),性攻击(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协,恫吓威胁,使之极度嫉妒,对其剥夺占有,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对受害者来说,多种暴力形式常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越演越重。施虐者对受害者进行肉体上的攻击可表现为:用武器袭击或打击,殴打,用拳或物击打,用拳猛击,打烂,踢,烧,掌掴,用武器(刀、枪)危胁等,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越演越重。

  4.暴力发生隐蔽,难以防备受害者处于危险环境中的时间较长,暴力的发生常常不为人所知,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处于无防备状态。

  5、反复受伤。检查受害者,可发现不同恢复期的损伤。受害者的临床损伤特点典型损伤包括:挫擦伤,小的撕裂创,主要集中在头面部、颈部、躯干部,与其它致伤原因、类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损伤较为常见。

编辑本段应对方法

  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

  最高法推出指南,指导涉家暴案审理

  避免家庭暴力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

  200886日,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根据受害人陈某的申请签发。该裁定禁止作为丈夫的被申请人许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

  924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警方监督被告丈夫华阳(化名),一旦发现其威胁、殴打原告妻子张丽芳(化名),要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张丽芳人身安全。该裁定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不到两月,中国法院连发人身保护令,挥出重拳防止家庭暴力,折射出我国防家暴理念的重大转变——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这一变化,源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今年5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这也让数目众多的家暴受害者,看到了希望。

  除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审理指南》[1]涉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诸多方面,将以往离婚案件仅有对加害人的财产性惩罚措施,转变为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介绍,《审理指南》最突出的是厘清观念,将家暴置于社会文化范畴,因此考虑到离婚诉讼的提起可能激怒加害人,导致针对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审理指南》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并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条件、审查重点、裁定内容、生效执行、违反裁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

  针对取证难的问题,《审理指南》规定了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江苏、湖南出现的人身保护令,正是参照《审理指南》的规定及精神作出的。

  同时,《审理指南》规定,当事人举证时,因报警记录内容含糊不清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当时的出处警民警出庭作证,让法官最后作出综合判断。也可请求法院给予人身保护,法院可裁定期限为15日的紧急保护或36个月的长期保护,由法院监督执行该裁定,给予违反裁定的行为以制裁,并告知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申请人可以起诉其不作为。

  《审理指南》还有两大亮点:一是确定了家庭暴力的类型。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也属家庭暴力成员。二是确立了牺牲补偿与照顾原则。《审理指南》规定,应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牺牲方,而不是机械地平均分割。

  《审理指南》的发布得到了各方面的积极反响。目前,已有几十个基层、中级、高级法院表示,将把该指南作为审理相关案件的重要参考,并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引用指南的内容,作为重要论据。

  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正面引导处理家庭矛盾对消除家庭暴力能起到积极作用。由于经常发生暴力行为的个体可能存在心理障碍,因此很有必要让他(她)们到精神科医生那里进行诊治,以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编辑本段问题及现状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各国,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现象都十分常见。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因为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

  30%中国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受害者有近15%是男性。重庆市婚姻指导中心负责人李晋伟认为,相比女人遭遇家庭暴力,男人遭遇家庭暴力,可能对孩子的影响更大。因为孩子总认为父亲是保护神,一旦父亲的这种形象坍塌,孩子更易缺乏安全感,就会产生心理缺陷。由于面子、性格等多方原因,重庆男人面临此问题时,也多数选择关上自家门,沉默。妇联维权部称,男性遭遇家庭暴力,同样可以向妇联寻求帮助和维权。

  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世界银行认为,暴力对女性来说与癌症一样是育龄妇女死亡和丧失生存能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世界各国,都应当建立更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

  家长打孩子“110”得管

  家长再打孩子,外人也可报警。草案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理。这意味着,公安110也有责任制止未成年人遭遇的家庭暴力。

编辑本段危害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以纳入法制轨道。但家庭暴力并没有随之而消除,却仍然存在。它后果严重,危害性极大。归纳如下:

  1、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在我们调查中,多数受害者都是在被施暴时惨遭残害。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2、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酿成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

  3、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

  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当妻子无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

  4、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

  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时,孩子们会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

编辑本段主要原因

  从调查分析情况看,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

  1、观念错位。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人在各种传统的、现代的、本土的、外来的思想、文化、观念、习俗的激烈碰撞中,思想迷失了方向,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一些男性视糟粕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有的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回家则对妻子横挑鼻子竖挑眼、使妻子左右不是,以种种借口逼迫妻子离婚,更有甚者,将所包二奶带回家中居住,把妻子赶出家门,妻子稍有反抗,则会招致家庭暴力,调查中,由婚外情引起的家庭暴力有60例,占30%

  2、一些人性格扭曲、品行不端。直接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常常无端怀疑配偶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许配偶和异性说话,不许配偶贴补家用外出打工赚钱,配偶若有反抗,就会遭到家庭暴力;一些年轻男女沾染上不良习惯,整天贪于玩乐,游手好闲,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有的横行乡里,危害百姓,是人见人恨的恶霸。这些人无家庭责任感,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耍威风。如在外赌博输钱后,逼妻子出去借钱,借不来就会遭到暴力。妻子若欲提出离婚,就会遭受他们的威逼恐吓,妻子常常忍气吞声,不敢告发。此类情况占总数的22.5%

  3、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或女权思想作祟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大男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总是以居高临下的心态任意摆布和欺侮妻子,发威逼打骂妻子为能事,常常因一点点生活小事,对妻子大打出手,以此来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另外,一些女性女权思想严重,处处以自我为中心,经常刻意侮辱和贬低丈夫,有时还对丈夫拳脚相加,进而引发家庭暴力。

  4、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传统的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抬头;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劳动社会化程度不高、生育风险还基本上由女性自身承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女性处于下岗、失业率高,再就业难的境地。据统计,截止今年9月,我省城镇登记失业女性12.95万人,占总数的48.6%,而在岗上的女性,多数仍处于从事繁重面临简单劳动行列之中,从调查情况看,97%家庭中,女性的收入低于男性,男女两性实际收入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与男性相比,女性仍属于低收入群体。在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妇女,大部分妇女还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这就造成了其在经济上过于信赖丈夫的事实,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累赘,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遭到家庭暴力。

  5、从男性遭受家庭暴力袭击的情况来看,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女性的经济收入远远高于男性,男性下岗后收入微薄或年老体弱,在家中挺不起腰板,家庭地位降低。夫妻之间一旦有了矛盾,肯定在精神上占不了上风,动起手来也自然不如女性下手狠。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俩体力上的差距,女性长得高大强悍,男性却矮小瘦弱,感情基础又不是很好。在夫妻吵架升级为厮打时,矮小的男性往往不是女性的对手。另外一种情况是,女性有了外遇,看男性越来越不顺眼,一旦被男性发现不轨行为,自恃外面有了靠山,对男性大打出手,甚至有的还联合第三者殴打男性。天津社会科学院老年问题专家、郝麦收教授认为,女性专制主义是导致男性遭遇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而中国长期的家长制则是生成女性专制主义的土壤。

  6、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内部事务,不予过问,不予干预,有的法官对于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

  7、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执法监督制度。在立法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

  8、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及时的、大张旗鼓谴责,对致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编辑本段几大误区

  反对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但是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可能有人会认为家庭暴力是家里的事情,是一种隐私,不可外扬。中国社会的百姓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着几大误区:

  误区一:没有家庭暴力现象,即使存在,也是极少数。

  误区二:家庭暴力是私事,4128个调查对象中,57.51%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

  误区三:家庭暴力就是伤害身体,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

  误区四:文化素质高的家庭没有家庭暴力,4128个调查对象中,施暴者中62.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编辑本段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199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确定中国妇女在未来五年内的具体发展目标之一是: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纲要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

婚姻法

  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4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

  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

  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44条与第46条)。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家庭暴力与离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家庭暴力的离婚妇女,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立法现状

  1.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

  (4)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98101103),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134)

  ——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43);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4345)。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32),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46)

  ——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7)

  (5)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

  (6)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22)

  (7)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3.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4.主要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

  十九、加强对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保护,依法审判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家庭暴力引起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要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赡养、继承、抚养、扶养、收养等民事案件时,对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充分予以保护和照顾。

  ()工作措施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认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不仅是巩固和反展中国安定团结局面的需要,而且是维护妇女人权,提高妇女地位的需要。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

  1.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中国国务院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妇联。2.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200111月,全国妇联、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4个部门成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截止20037月,已有20余个省,300多个地级市建立了类似的由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的维权协调机构。

  3.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中国大多数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

  4.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许多省的法院邀请妇联维权工作者担任陪审员,审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

  5.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有10余个省在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设在同级妇联。

  6.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全国已有20余个省内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10余个省内建立了庇护所。

  7.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最大妇女群众团体,按国家行政区划,建有从全国妇联到村妇代会的六级组织,其中有维权工作者4万余名。它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具有广大的社会影响力,在推动以上反家庭暴力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化工作格局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它还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参加执法检查;对妇女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受理有关妇女权益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大侵权案件;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直接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国际项目合作,有效促进了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不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威胁。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们的政府部门、立法和司法部门担当着相当重要的责任。笔者认为,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立法上。应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他法律虽然都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上社会及受害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使人们不足以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国应尽快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从各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比如可以明确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的责任;确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暴力案件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等;明确追究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的责任,明确举证问题等等。其实,针对家庭暴力的广泛性和日益严重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比如,1995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可见,不少国家对家庭暴力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重视。笔者认为呼吁我国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不是不顾我国实际情况而对他国立法的盲目效仿,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确实不力,而且家庭暴力在我国越来越严重,其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及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应当在立法上进行完善,而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是最好的选择。

  2、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其实,面对家庭暴力,全国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工作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就江苏省而言,如2003年,徐州市妇联、市民政局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南通市公安局、市妇联2006年联合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规范》,对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的工作职责、制度、原则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皋市挂牌成立了28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2投诉举报站,真正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镇江市妇联和市司法局在江苏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所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苏州市妇联在全市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示范点创建活动。常熟市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要求》,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快速反应机制。以上各个部门的举措说明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在真正关注家庭暴力,社会正在形成一股合力用实际行动来反对家庭暴力。

  3、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同时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和儿童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强,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家庭暴力说

反家暴立法纳入工作计划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2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2]

这次会议的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做准备。为此,昨日的全体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58人出席会议,符合法定人数。

  全国妇联就反家暴立法召开建议座谈会,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士在会上透露了这一消息。全国妇联在会上公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在婚姻生活中,遭受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此外,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显示,86%的受访群众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绝大多数受访者支持专门为反家暴立法。一直关注反家暴立法的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王世洲认为,反家暴立法已有比较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比较容易加快立法进程。据悉,日前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吴高盛一行6人已在陕开展反家暴立法论证调研。

  从2008年起,全国妇联已连续五年向全国人大建言,制定一部国家社会领域的综合性反家暴法,集家暴行为的预防、制止、救助、教育与矫治措施在内的专门法律。但数年来,反家暴立法进程一直遭遇家暴是家内私事等传统社会观念阻碍,进展较缓慢。在国家反家暴法迟迟未能制定的大背景下,2000年至今,湖南等28个省区市相继出台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2]

编辑本段家庭暴力中的心理游戏

  袁女士结婚已经十多年了,十几年的婚姻生活使她苦不堪言。袁女士的丈夫经常对她恶语相向,后来甚至拳脚相加,大打出手。

  对于丈夫的粗暴行为,袁女士一贯采取退让隐忍的态度,每当她忍无可忍时,就离家出走一段时间,而丈夫会发疯地去寻找她。找到她以后,每次都是痛哭流涕、捶足顿胸、作揖下跪,向袁女士 道歉,哀求她不要离开自己,表示没有她,自己就活不下去了。

  袁女士相信丈夫还是深爱自己的,也就每每原谅了他,跟随他回家去好好过日子。可是过不多久,丈夫又故态复萌……于是,袁女士这十几年的生活,就在丈夫的打骂———道歉———再打骂———再道歉———这个怪圈中周而复始地度过。

  分析:

  袁女士的生活为什么会陷入这样一个周而复始的怪圈中呢?心理学中有一种心理游戏的理论可以对此进行解释。心理游戏是指人们通过扮演迫害者受害者拯救者这样一些心理角色来进行的争斗。玩心理游戏的人,不管他想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他都至少要拉一个人,来给他当配角

  袁女士和丈夫之间多年以来就是在玩一场如火如荼的心理游戏,当袁女士丈夫扮演迫害者对她辱骂和殴打时,她乖乖地成为逆来顺受的受害者;而当袁女士离家出走时,她丈夫又把自己打扮成一个受害者,表示如果袁女士离开他,他就活不了,袁女士又乖乖地跳到拯救者的位置上,成为丈夫的救世主”……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反复地扮演着自己偏爱的心理角色,一次又一次地按照仿佛是预先写好的脚本反复上演。这个脚本就是人的潜意识中的生活计划。它规定了一个人生活的主题,规定了他在现实生活的舞台上所要扮演的角色,也规定了他周围的人所要扮演的角色。所以,要想搞清袁女士的心理根源,就必须追溯她的童年生活。

  心理医生经过问询,了解到袁女士的父亲也有很强烈的暴力倾向,也是这样对待妻子的,袁女士可能就是从父母的生活中受到不良暗示,形成了自己的逆来顺受

  建议:

  通过分析,认清和改写自己的人生脚本。从行为上拒绝玩心理游戏的邀请,当丈夫向自己施威时,不能软弱地充当受害者,态度要强硬一些。

  当丈夫痛哭流涕、作揖下跪,苦苦哀求时,不要轻易地充当拯救者,要约法三章,同时借助社会支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本段男性遭受家庭暴力不应忍气吞声

  天津市从事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士近来发现,与以往女性到妇联投诉遭受丈夫家庭暴力不同的是,现在主动来找她们诉苦的男士开始多起来。这不仅引起了妇联干部的重视,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介绍,目前中老年女性对丈夫拳脚相加施行硬暴力的比较少,多数受欺负的丈夫受到的是辱骂、嘲笑、讽刺、经济控制等精神上的虐待。天津鸿顺里妇女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说,她们以前接待的基本是年轻女性,令她们没想到的是,现在该服务站经常接到一些中老年男性的反映:在家中受了身体上的虐待以后,本想到妇联等有关部门反映,但是却碍于情面而不好意思说出来。有些妻子还以要告就离婚等为名变本加厉,阻止其行动。这样有很多男性长期受到妻子的家庭暴力,只能忍气吞声,甚至有的男性因为长期精神折磨产生精神疾病。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现象已变得不可忽视。

  

法律咨询

专家认为,对一个家庭而言,男女双方的责任、义务、贡献都应该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收入高就可以欺负甚至凌辱另一方的问题。有的女性往往希望丈夫在收入等方面都要高于自己,否则,就认为丈夫窝囊、没出息,以为抓住了丈夫的把柄,便百般刁难、找茬,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家庭走向解体。无论男方施暴还是女方施暴,都不会有任何好的结局。一些社会学家和妇女工作者普遍认为,妇女地位提高的标志绝不是在家中就可以飞扬跋扈。无论到任何时候,中国妇女的传统美德不能丢。

  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生活中一种不健康的现象,严重腐蚀着家庭的幸福。郝麦收教授认为,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对杜绝女性施暴至关重要。要意识到,家庭暴力行为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

  专家认为,尽管男性遭受家庭暴力侵犯的案例并不多发,但忽视不得。它同其他家庭暴力表现形式一样,不是夫妻之间的家务事、私事,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对此,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妻子不能容忍丈夫的虐待,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有关方面的支持。丈夫也不应该一味地纵容撒泼和无理取闹的妻子,必要时也应当放下男子汉的架子,放下家丑不可外扬的虚荣,寻求有关方面的帮助和支持。同时还应当多在社区、街道开展五好家庭评选等积极向上的活动,宣传新《婚姻法》,开展普法教育。

  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甚至比肉体伤害更可怕。

危害

  第一,家庭冷暴力的极限会使很多妇女产生报复心理,如果严重了,妇女会产生极端的做法。可能会自杀,甚至伤害自己的丈夫,如果家里有孩子还有可能伤及孩子。

  第二,夫妻双方的冷暴力,也会使丈夫或者妻子有外遇,致使家庭矛盾进一步加深。

  第三,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容易使孩子产生孤僻的性格,不愿和别人交流沟通,致使孩子不能健康地发展,无法适应外面的世界。

预防

  目前,冷暴力在我国的法律界定上还存在空白,尤其是当妇女成为冷暴力对象时。我国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要么只有原则性规定,要么只对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家庭暴力予以界定,而对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家庭暴力(冷暴力”)没有明确的界定。

  立法是关键。应当尽快颁布司法解释或修改相关法律,将家庭精神暴力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明确界定冷暴力为禁止行为。应尽快制定防止家庭冷暴力的法律、法规的具体细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司法机关具有禁止家庭冷暴力的司法干预义务。

  要采取法律惩处和社会教育、救助相结合的办法,发动公安、司法、妇联、工会、街道社区、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构建遍布城乡的反家庭暴力(精神暴力)的社会支持网络系统。此外,夫妻双方都要有自立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编辑本段三种情况容易导致冲突

  8月底,李阳的外籍妻子KIM在微博上贴出一张女人额头受伤的照片,意指丈夫李阳对其实施家庭暴力。9月上旬,李阳发布微博,向妻子KIM正式道歉,承认对她实施了家庭暴力。李阳声称将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此后,李阳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承认我是一个易怒的人。如果有人做错事,会大声呵斥。当然,这样的易怒情绪也带到了家庭当中。对于目前的状况,李阳称,夫妻两人处于分开冷静的阶段(来源:《华西都市报》)

  A、家庭暴力是冲突的极端表达

  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美国的一项调查发现,21.1%的女性和7.4%的男性报告曾受到亲密伴侣的攻击和虐待。

  一般来说,女性更易遭受来自亲密关系的暴力攻击,而且比男性更经常遭受到严重伤害。但也有研究得出类似的结论:女性比男性更可能对伴侣进行身体攻击,并且频繁地这样做,虽然其效果非常小。

  家庭暴力中的形式有很多,但是主要表现为对配偶进行强迫和威胁,进行经济虐待,利用孩子来进行心理战术,使其在亲朋好友面前孤立,并且进行武器等方面的恐吓等。

  有多年个案咨询经验的廖丽娟表示,家庭暴力往往由婚姻中的冲突而导致,不是所有的冲突都会导致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冲突的极端表达。

  B、三种常见情况容易导致冲突

  有研究进行调查归纳,认为引起婚姻冲突的事件有常见的三种情况。

  第一是批评。比如丈夫很晚回到家发现妻子竟然没有准备饭菜,往往就会批评,你这么不尽责。这种批评往往指向的是人,容易引起对方的不快,人们面对这种不快和上纲上线的指责,通常会有本能的防御反应,冲突可能由此发生。

  第二是拒绝。要求对方做其认为是不公平的事情,常常也会导致冲突发生。夫妻经常会发生的情况是,因为你是我的爱人,所以你要无条件地满足我。廖丽娟解释说,在爱的理由下,人们的确会额外地为对方做很多,但是不代表是全部的,尤其是其认为不公平的触及原则的部分。而当一方拒绝这样的要求的时候,如果被拒绝的一方无法理性面对这样的拒绝,比如认为对方是否因为不爱我才拒绝这种要求,往往就会产生冲突。

  而在另外的情况下,当一方期待对方的某种反应而被拒绝的时候,也容易导致冲突。

  第三是累积的气恼。这在夫妻中也很容易发生,比如一方在看电视,对方来回走动,反复累积,就会令人生气,一旦被触动,冲突很可能就来了。

  C、归因差异影响婚姻的幸福感

  为什么明明是一些微不足道的事件,有一些伴侣会发生冲突,甚至激化为家庭暴力,而有一些夫妻就能简单化之。心理学进行研究发现,这往往由于归因差异引起。

  归因即解释某一种行为的原因。廖丽娟解释说,冲突会促使人们寻找自己或别人行为的原因,而且冲突期间,往往容易认为自己的行为出发点是善意的,哪怕是不尊重的行为也会认为出发点是好意。比如,你在拖地,我在地板上走来走去是因为我实在需要经过这个地方,我踮着脚走表示了我对你劳动的尊重。而拖地的那一方,往往会认为对方不尊重自己的劳动成果。

  这种归因性的冲突是对动机的不同意见,这通常是无法解决的。所以多数冲突最初关心的往往是特定行为的事实——谁对谁做了什么。但是对事实的不同意见到最后往往演变成了动机的归因不同和冲突。这个时候夫妻不再争论谁做了什么,而是关注为什么这么做。

  心理学调查研究发现,幸福婚姻中的伴侣做出的往往是积极的、善意的归因。相比之下,痛苦婚姻中的伴侣往往做出的是消极的、维持痛苦的归因。廖丽娟分析说:比如,他在我拖过的地板上走来走去,是因为他不尊重我的劳动成果。最可恶的是,他还辩解不承认,这令我觉得他可能是不爱我的,因为爱我就会珍惜我的劳动呀。当这样想的时候,当然是增加了痛苦。而且这样想也会导致伴侣之间夸大了行为的坏处,而缩小甚至忽略了好处。

  心理学的进一步研究发现,对于伴侣们而言,这些归因反过来又起到了一种过滤器的作用,归因将关系状态一致性的行为放大,归因积极感觉幸福,感觉幸福也让我们更积极归因;归因消极就感觉痛苦,感觉痛苦也让我们更容易选择消极归因。随着时间的推移,幸福的伴侣会更幸福,痛苦的就容易更痛苦。

  所以在夫妻关系中,如果我们积极善意地看待对方的行为,往往就会减少冲突,会增强幸福感,如果一定要消极归因,上纲上线,往往很容易激发不满和愤怒,累积情绪,而导致冲突发生。廖丽娟说。

  专家支招

   冲突是促进亲密关系的好机会

  社会心理学家如戈特曼认为,冲突是促进亲密关系的一个基本因素。当出现分歧的时候,没有比努力地好好争吵一番更好的办法。糟糕的争吵带来的结果可能包括心理压力、严重的身体伤害。缺乏沟通技巧会导致冲突剧烈升级,最终以暴力结束。所以冲突本身不是伤害的原因,如何去面对、应对冲突才至关重要。不要把冲突看成令人担忧恐惧的问题,而应该将之看成一个充满挑战的机会——了解伴侣和自己的机会、关系的强度和亲密性进一步增强的机会。

   用非攻击的方法来表达

  在婚姻的冲突中,用非攻击的方法来表达我们的感觉和告知对方。把对的指责重组成的信息。比如,你怎么可以在我刚刚拖过的地上面踩来踩去!,改成你在我刚刚拖过的地上面走来走去,让我感觉很气愤。” “你真的很过分!改成我感觉到很难过你一定是故意这样!改成我感觉自己没有得到想得到的尊重。这种表达往往能预防冲突的进一步升级。

   约定暗号中止坏情绪

  当意识到对方的情绪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时候,可以采取一些缓解其情绪的应对措施。比如,出乎对方意料地回应,我突然发现,你现在这个样子很特别,你等等哦,我去拿相机来帮你拍一张照。比如,告诉对方自己需要冷静一会,你可以说:现在我感觉自己不想说话了,我们彼此都冷静一下,好吗?或者用你们曾经约定的方式表示妥协,有夫妻有过约定,自己不想吵下去就说一个暗号,如我现在想吃冰淇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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