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红律师

蔡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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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综合

工伤热点聚焦

来源:蔡明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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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  1、遇到工伤情况应准备哪些证据?

典型案例:   某男56岁是渔民在渔船上作业的时候,被船绳给拌倒了,造成左腿严重性骨折,据主治医师估计,以后走路会拐,而且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没有签劳动合同,老板现也偶尔地往卡里打医疗费,态度也比较诚肯。

一、这种情况某男应该得到哪几方面的赔偿。

二、要做一些哪些方面的准备,才不怕老板日后生变。

法律分析: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热点:2、未参加社保,因工受伤照样享受工伤待遇

典型案例:今年年初,人员张某经人介绍来到烟台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前不久,在一次推料作业中,张某不慎从空中坠落受伤致残。由于效益不佳,该建筑公司只承担了张某前期的医疗费1.2万余元,剩余的5000多元医疗费是由张某借同事的钱垫付的。出院后,张某找到单位要求报销医疗费,并落实相关待遇。公司经理承认张某是在工作中受伤的,但强调由于单位没有给他们参加,因此张某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一条法定的义务。同时,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都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是一条法定的权利,企业不得侵犯。因此,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为了防止少数企业钻法律空子,以不参加工伤保险为借口,不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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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蔡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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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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