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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肇事赔偿多少钱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3-30 浏览量:0

行人交通肇事赔偿多少钱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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