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忠平律师

周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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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婚姻关系22问

来源:周忠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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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是由无数个家庭组成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又家庭的基础,所以,对于婚姻关系的处理是关乎到社会安宁的,希望大家在处理时多加慎重,现我就执业过程中遇到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什么是“事实婚姻”?

答: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人?

答: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如何理解?

答: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

当理解为:

    1、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离婚以后另行提起诉讼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五、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一审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六、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能否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答:不可以。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七、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另外,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八、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如果处理? 

答: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九、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另一方反悔的,是否有权诉讼?

答: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4、适用第12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十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哪些?

答: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十二、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十三、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如何分配?

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十四、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答: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十五、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十六、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归属,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婚前个人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原则是属于个人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十八、夫妻双方离婚后,就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答:债务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十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债权人是否有权利向生存一方主张?

答: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债权人有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向生存一方主张。

二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外债?

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十二、分居满两年,能否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答: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分局满两年,只是达到可以判处离婚的条件,并不当然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经过双方协商同意,然后共同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另外一种是经过人民法院确认予以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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