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萍律师

靳萍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公司企业

法释[2000]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来源:靳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31
人浏览
法释[2000]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2-04-01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1121 
【实施日期】20001208 

 
     (2000
1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011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128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以上内容由靳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靳萍律师咨询。
靳萍律师
靳萍律师
帮助过 1356人好评:1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靳萍
  • 执业律所: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 地  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