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万青老娘舅工作室”华晨兴律师

“柏万青老娘舅工作室”华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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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万青法律工作室”志愿者笔记——经典案例(二)

来源:“柏万青老娘舅工作室”华晨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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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6日 星期六 下午15:00 接受当事人OY女士(涉及他人隐私 故不公开姓名)咨询

 

当事人反映事项:

    当事人于1998年时,曾向上海奉贤XX有限公司S开发部(以下简称S开发部)借款50万元,赴湖南投资,失败,50万元血本无归。回沪后,S开发部当时法人胡XX曾口头承诺当事人该笔欠款以坏账处理,此后11年里风平浪静。

    2009年5月,当事人接到上海HLZ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LZY)电话,要求其去一次奉贤说有事商讨。当事人称至奉贤后被陌生人强行推上车,受恐吓威胁,写下50元欠条,大致意思为“本人借HLZY公司50万元,必当归还”,附当事人亲笔签名,与当日日期。遂数日后,HLZY公司上诉法院。一审二审当事人皆输了官司,从判决书上获知,2003年10月30日,HLZY公司受让上海奉贤XX有限公司S开发部的整体资产,接纳全部员工,法人也已变更,原法人胡XX已死亡。

    当事人很不服气,但又拿不出欠条是在人身自由受到威胁情况下所写,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故咨询是否还需要去高院申请再审。

 

我的建议:

    不要再去高院申请再审了。

 

建议依据:

    首先,作坏账处理并非放弃债权的意思,故债权仍然存在;再次,该债权原属S开发部,并非胡XX个人,所以法人的转变,与胡XX死亡不会影响债权的归属,HLZY兼并了S开发部,依法继续取得了其债权,故该笔50万元债权属于HLZY,且有当事人欠条表示;最后,当事人拿不出表示欠条并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证据,故欠条在法律上生效,该案的诉讼时效在其写下欠条时开始计算,故未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再申请再审,也会是劳命伤财,没有意义,建议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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