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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1-04 浏览量:0

**村委会与张某强于2011年1月10日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将抽沙塘(土名)发包给张某强,承包期限为十年,自2011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双方约定承包期满,张某强须按时将该鱼塘归还给**村委会,张某强建在塘基的建筑物,属各村面积,由承包者和各村商量解决。张某强于承包经营鱼塘期间,在鱼塘一侧搭建了猪舍,并用彩钢搭建了围墙,围闭使用。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20年12月30日期满终止,**村委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将该鱼塘发包给其他人,但张某强拒不交还完整鱼塘,认为根据双方约定,塘基上的猪舍和围墙不属于应当交还给**村委会的部分,也不应拆除和腾退。至今张某强仍在经营猪舍,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回复:鱼塘和塘基属于不可分割的部分,按照生活常理和交易习惯,二者不能分开独立存在。**村委会与张某强约定承包期满的,塘基上的建筑物需要张某强和各村商量解决属于合同约定不明。因承包期满没有续租,张某强继续占用该鱼塘塘基属于无权占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若当事人不能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部分达成补充协议,应按照合同价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村委会可以和张某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利。

反映情况:本案例反映当地村民关于签订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识欠缺,未能对合同内容约定明确、具体,导致该纠纷的产生,建议对村居民关于常用法律知识进行普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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