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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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辩护词
作者:张文樵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4 浏览量:0
辩 护 词
---杨某某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案被告人杨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杨某某,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认定,2020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蓬安县城老广场玩耍时认识了被害人姚某某,在交往中,杨某某认为,被害人姚某某向自己借了200元钱后,还向他人说自己是傻逼,感觉自己受到了侮辱,便产生了教训姚某某的想法。2021年2月7日,杨某某邀约被害人第二天上午一起前往蓬安县相如街道回龙沟社区3组孙家大湾山梁上耍,伺机教训被害人。次日,杨某某骑电瓶车搭乘被害人一起前往大湾山梁,途中杨某某骑电瓶车绕过监控,来到大湾山梁与被害人汇合。在双方汇合后,杨某某捡起一块石头多次猛击被害人头部,在被害人倒地后,继续击到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为防止罪行败露,杨某某将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拿走,逃离现场。
2021年2月10日,杨某某返回现场,用美工刀将被害人的头颅及阴茎割下后抛弃在杂草丛中。
辩护人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无异议。
一、本案需要查明被告人的作案动机。
被害人姚某某是否借了被告人杨某某200元钱,被害人姚某某是否骂了被告人“傻逼”,被告人杨某某是否遭受了侮辱?这是本案需要查明的重要情节,从而证明被告人的作案动机。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作案动机会对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产生重要影响。
二、关于被告人切割被害人头颅及阴茎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被害人死亡后切割被害人头颅及阴茎的行为,系侮辱尸体的行为,应当另行评价为侮辱尸体罪,单独定罪量刑。
三、本案有如下可以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杨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
被告人杨某某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手段残忍;但是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系泄愤,不是十分卑劣。
如果只从被告人造成的严重后果及作案手段来看,判处死刑并无不当;如果结合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分析,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处死刑量刑过重。
综上,建议复核法院对一审判决不予核准,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