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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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作者:张文樵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2 浏览量:0
辩 护 词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上诉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华敏开始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故意伤罪案上诉人王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王某某,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7月28日,上诉人王某某的女友李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铁昌路“果城花都娱乐会所”表演,客人肖某某送给李某某3000元礼物,以此为要胁条件,肖某某要求李某某陪其喝酒,并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肖某某将李某某带到顺庆区铁昌路007号网咖门口吃烧烤,其间肖某某多次表示要李某某陪其过夜,并欲控制其人身自由。
后李某某将这一情况告知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为让其女友李某某摆脱纠缠和控制,在一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在李某某欲摆脱控制逃离时,被害人尾随而至,不让李某某及上诉人王某某离开。在上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争执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将被害人捅伤致其死亡。
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犯罪基本事实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首先,从证人李 、 某某的证言、李某某上诉人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网吧管理人员的证言等可以证实,上诉人李某某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了限制,精神已经受到了强制。如果没有外力的介入,李某某极有可能遭受人身损害(性侵犯)。
第二,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李某某的男友,上诉人王某某有义务出手施就。
第三,从网吧管理人员的证言、李某某的证言、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可以看出,王某某、李某某的人身已经受到了现实的危险和威胁,以致不能从网吧正门逃离摆脱危险,情急之下,只能要求网吧管理人员快速打开后门,欲从后门逃离。在此过程中,被害人仍然不肯罢休,强行拉住李某某与上诉人王某某,欲满足其违法目的;继而与上诉人发生争执、抓扯,最终导致惨案发生。
第四,从上诉人王某某加害行为发生的起因、动机和目的、上诉人与李某某遭遇人身危险的程度、上诉人为摆脱危险所做出的努力、加害情节等来判断,上诉人王某某的加害行为完全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
三、因此,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被害人的重大过错,没有充分考虑上诉人王某某行为的防卫过当性质,从而导致量刑过重,最终使判决结果没有体现社会正义而显失公允。
综上,建议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结合《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具有防卫过当的性质,改判上诉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0年。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