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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8-01 浏览量:0

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法律问题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区别认定?

   2.本案在公诉机关没有追诉犯罪单位的情况下,对个人如何处罚?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中,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明知”?

二、律师评析

   1.当一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一般亦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根据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方式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要求犯罪对象必须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如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的对象不是食品,或者销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身,则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关键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毒源不同。前者的“毒害”来自于食品中的非食品原料的毒性,而后者的“毒害”来源于食品原料本身。二是掺入的方式不同。前者的“毒害”是故意掺入,是行为人积极的作用;而后者的“毒害”是由生产、销售中受到污染或变质而引起,是行为人消极的不作为。

  2.单位犯罪中单位相关责任人受到刑罚并非基于自然人犯罪或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而是自然人作为单位犯罪意志过错责任的承担者,代单位接受其本身无法承担之具有人身性质的刑事责任。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的单位犯罪,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本案对行为人主观要素的认定注重从五个方面综合把握:一是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二是货物来源渠道是否正当;三是行为人对食品的认识程度;四是是否在有关部门禁止或发出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五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经历、学识、职业、职务、职责、素质等方面进行判断。本案该熊猫乳品公司因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而被全国通报,因此被停产整顿,并成立了一个由三被告人为领导和成员的清理领导小组,负责召回清理工作。三被告人对当时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中三聚氰胺含量是否超标以及如何处理主持过集体商议和决策,且是在采取回炉鉴定、抽样调查之后再决定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三被告人明知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存在。认定本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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