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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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加工伪劣产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6-02 浏览量:0
韩某某生产伪劣产品案
-—为他人加工伪劣产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一、法律问题
1.为他人加工伪劣产品的行为能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仅有伪劣产品的加工生产行为,但没有销售行为的,应以生产伪劣产品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二、律师评析
1.为他人加工伪劣产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并不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在故意内容上完全一致,在存在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等多种类型的犯罪人的共同犯罪中,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实行故意、帮助故意,故意内容是有所不同的。认定共同犯罪故意的关键在于,各共同犯罪人是否均出于故意,并且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犯意联络。对于具体犯罪故意的内容及犯意联络的内容,则不要求保持一致。在有认识的前提下,在具体犯罪的内容以及犯意联络的故意内容上,各共同犯罪人既可以是“希望”的,也可以是“放任”的;既可以是出于这种目的,也可以是出于那种目的,均不影响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
2.仅有伪劣产品的加工生产行为,但没有销售行为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罪状表述来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但是,根据本罪的立法规定,单纯的生产伪劣产品罪是无从成立的。因为如果生产者只是生产了伪劣产品,而并没有推向市场,就谈不上销售金额较大,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只有当生产者生产了伪劣产品,同时又推向市场时,才可能销售金额较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经不是单纯地生产伪劣产品,而是既生产又销售了伪劣产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规定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