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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何适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新员工?

来源:冯君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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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月,某公司开业,准备招聘一批员工,招聘条件统一为“同行业两年以上从业经验,如果应聘的是管理职位,还需有同行业管理职位两年以上从业经验。”张某看到招聘广告后决定应聘该公司行政主管一职,经面试合格后该公司与张某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前,公司通知张某,由于其未通过公司试用期的考核评估,因此,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以张某试用期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应当拿出经双方确认的或已向张某公示的具体的录用条件。本案中,由于公司对符合法律要求的具体录用条件无法举证,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招聘广告中写明的招聘条件即为公司的录用条件,鉴于张某完全符合该条件的要求,仲裁委员支持了张某的申诉请求,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单位据此认为,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忽视了入职审查和相关录用条件的明确这些本应在招聘和录用员工时把握好的环节。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应聘,招聘启事中刊登的录用条件往往都比较简单和宽泛,是该职位应当满足的最低条件。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单位不是拿不出明确的录用条件,就是录用条件内容过于宽泛,难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些都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带来了障碍。因此,单位要想利用“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该条件是在招聘录用员工之时,就已经向员工公示并经过员工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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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冯君琪
  • 执业律所: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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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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