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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的目的、意义和内容

来源:骆志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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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的目的、意义和内容

   

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依据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律师会见的法律依据、注意事项、所持手续、目的、内容等也不尽相同。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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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条规定,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6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二)注意事项。

实践中,不论是普通刑事案件,还是重大、敏感案件,律师第一次请求会见都不会特别顺利,究其原因,最重要的还是在法律上缺乏保障。法律在规定了律师可以会见的同时,还规定了,律师申请会见,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安排;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5日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权的这一限制,成为实践中侦查机关延迟、甚至拒绝办理律师会见手续的最好借口。

另外,有些看守所规定了专门的律师会见时间,在此时间之外是不能会见的。因此,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最好提前电话联系,以免白跑,浪费时间。

(三)所持手续。

第一次会见,要向侦查机关提供文书一,文书十九,文书九,律师执业证,侦查机关批准后持文书八和律师执业证、文书十九前往看守所会见。

(四)会见目的、内容。

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有几个目的。第一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告诉他是谁聘请了自己做他的律师,自己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时可以把名片给他看一眼。这个时候有一句话是一定要问的:是否同意我做为你的律师?之所以要这样问,是因为刑事案件结果最直接的承受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他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的人和事都会高度关注,作为最有可能最大限度保护他合法权益的辩护律师的选择,他必然会十分关心,因此能否成为他的律师,必须要征得他本人的同意才行。

这样问的结果有两个。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那么请他简单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在会见笔录上签字,然后终止会见,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协商后续相关事宜。

当然第一种情况并不多见,更常见的是第二种情况,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开展后续工作也就有了一个合法有效的身份。

第一次会见,有必要询问当事人是否遭到刑讯逼供,如果有可以帮他申诉、控告;向其讲解所涉嫌的罪名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包括犯罪构成,量刑规定等。还可以向其通报家人的情况,主要是家里人一切都好,不要惦记,希望他在里面注意身体等;还可以问一下他在里面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以便向委托人或者其家属转达。要向其说明,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都比较长,尤其是侦查阶段,因为律师无法看到卷宗材料,不能提供更多的法律帮助等等。会见时,如果当事人有抽烟习惯,可以视情况让他抽支烟,可以拉近彼此的距离,便于以后沟通。

会见完毕,要记得请当事人就会见笔录签字。向其家属通报会见情况,主要是其精神状态、身体情况,有无受到刑讯逼供等他们比较关心的情况。

一般来讲,侦查阶段会见次数不宜过多。因为这个时候的会见更多的只能起到安慰的作用,向里面的人表示有人在关心着他,外面的人能够知道里面的情况,并不能做任何实质性的工作,有些看守所甚至还规定了侦查阶段只能会见两次,捕前一次,捕后一次。这种情况要向委托人说明,为什么没有必要频繁会见。当然如果委托人强烈要求会见,在司法机关允许的情况下,也应该尽量满足他们的要求。另外,如果逢年过节或者恰逢一下对于当事人而言比较重要的日子,也可以主动去会见。这样做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焦虑紧张的心情能够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让他们觉得比较温馨,也便于以后工作当中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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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骆志宏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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