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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汽车买卖协议

来源:骆志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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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汽车买卖协议
卖方:
买方: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养路费缴付有效期自2001年4月27日 至2005年9月30日。
  最近一次年检时间:2005年8月。
  行驶公里数:25万公里。
  车辆使用性质:(/ )客运、( /)货运、(是 )出租、( /)租赁、( /)非营运、(/ )其它。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车款为(不含税费)11万元;大写 十一万元整 。
  买方应于2005年9月 1 日在买方住所地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当天内向买方支付全部车款。
  卖方应在收到车款后当天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方在允许办理车辆过户时30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 全部由买方负担。
  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费凭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改气合格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车船使用证、社会集团体会员证、保险单各一份。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5.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其中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养路费和相关罚款等全部费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力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
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 2 %的标
准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允许办理期限30日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允许办理期限30日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保护。
  第六条 买卖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车辆自交付之日起,车辆的全部产权归买方所有。

此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即生效。
卖方(章) 买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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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志宏律师
骆志宏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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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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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广电金融中心30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骆志宏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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