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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法规与案例解析

来源:范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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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合同简介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约定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转移给他方,他方到期后返还货币的协议。交付货币给他人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贷款人或出借人,接受货币并于一定期限内返还货币给贷款人的一方为债务人、借款人或借用人。在中国内地,根据出借人主体性质的不同,可将借款合同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和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货币);第二,借贷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第三,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使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第四,民间借贷合同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其他借贷合同为诺诚合同;第五,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其他其他民间借贷合同为要式合同。

二、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民事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即司法解释。

(六)《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和利率

   《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利率成为争议点时,以下问题仍属常见:

(一)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息但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处理

   一般而言,按照《借贷意见》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借贷合同中既未约定借期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但审判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在约定的借款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情况下,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二)当事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时的处理

   一般而言,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折算后实际利率没有超过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审判实践中认为,这里的四倍利率,可以指银行逾期利息的四倍。

 

以案说法: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基本案情:2008年,借款人A向余某借款100000元,出具借条余某。借款后至今未还。2008年至2010年间,BA账户上共支取了31000元,AB系夫妻关系,2009年协议离婚。2010年,A因故死亡,余某鹏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

法院意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2008A所出具的借条上载明出借人是余某,但与被上诉人余某的姓名属同音字,且该借条现为余某鹏实际持有,可推定余某鹏为本案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余某鹏借款时,被告B与借款人A处于分居状态,无法认定借款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B毕竟从借款中实际支取了31000元,应当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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