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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今年两会提出的立法建议

来源:老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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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的规定中,对在1996年以前不间断地参加工作的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是否有“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规定;更没有对这部分人同样作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的相同规定。
    其实,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都是依照《宪法》规定“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该退休人员的生活都应同等地“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这部分劳动者在年老时的待遇分配也同样应当依照《宪法》规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他们都是共和国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同等公民;同样地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贡献。不应当在年老时的福利待遇分配上降低一等。因此,从这一规定的公平、合理、合法性来看,并不符合“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作出修改。

建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作出公平、合理、合法性的修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作出公平、合理、合法性的修改,让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年老时的福利待遇分配同样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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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老王
  • 执业律所:原湖北省黄冈市清源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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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原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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