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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谨防“黑律师”陷阱

来源:李贵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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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谨防“黑律师”陷阱(图)



  “我不认识判决书上我的代理人李某,我当初委托的是王律师!”拿到判决书后,劳动者小刘向海淀法院的承办法官表示。

  承办法官查阅了小刘案件的卷宗后,肯定地答复他:“当初来立案,并且代理你出庭参加诉讼的人并不是律师。授权委托书中清楚地写明了:你的委托代理人是法律事务所的职员。”而根据新近修改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小刘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不能代理其进行二审或执行阶段的诉讼程序。

  法官告诉记者,事实上,《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小刘的困境已经不是个案。像小刘这种被“黑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所欺骗的,在实践中大量存在。

  2007年10月28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社会上也随之逐渐出现了一批“黑律师”,他们专门以从事民事诉讼事务为职业,但又不具备律师资格。

  “黑律师”没有俗称“律师证”的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但在与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他们多数以律师的名义招揽案源。他们中有的人单打独斗,也有在形成了一定人数的规模后,以“法律事务所”、“法律咨询中心”、“法律调查所”等名义开展业务,而这些“单位”也大都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情况较多,其诉讼能力相对偏低,劳动者常常无法分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事务所”的区别。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一直是“黑律师”现象的重灾区。而当事人委托“黑律师”进行诉讼,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案例1

  仲裁委门口请了个假律师

  新年伊始,小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咨询,在仲裁委门口与自称律师的王某结识。在“王律师”的鼓励下,小陈向单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并委托“王律师”作为其仲裁阶段的委托代理人。

  然而,“王律师”收取了小陈的费用后,并没有如约代理其出庭,小陈只得自己参与全部的仲裁程序。后来仲裁委告知小陈,其委托的“王律师”的真实身份并非律师,小陈这才恍然大悟,懊恼不已。

  法官提示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可以被自然人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被限定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海淀法院的刘凯法官认为,根据这一规定,王某已无权代理小陈进行仲裁或诉讼。而委托王某这样的公民进行代理,一旦发生损失,则很难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2

  被空白委托代理书钻了空子

  小张与一家法律事务所的“李律师”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约定“李律师”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代理小张与原单位进行仲裁。在“李律师”的指示下,小张签署了数份空白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但小张的仲裁请求全部被驳回了。“李律师”告诉他,如果要到法院起诉,就需要另行付费。小张就没有再委托“李律师”诉讼。近一年后,小张却突然接到了仲裁委的电话。原来,原单位以“赔偿在职期间造成的损失”为由,向他发起了仲裁申请。

  直到开庭时,小张才从原单位代理人提交的证据中发现了一份判决书。“李律师”竟然在没有跟他沟通的情况下,以小张的名义继续起诉。虽然最后法院还是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但原单位认为小张一再跟单位过不去,为了出气,也向仲裁委发起了仲裁申请。

  小张这才意识到:“李律师”是利用当初自己所签署的几份空白委托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小张再去找那家法律事务所和那位“李律师”,却根本找不到了。

  法官提示 法律事务所只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而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当事人千万不要图省事,提前给代理人写好数份空白的委托代理书,以免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而“被诉讼”。

  案例3

  这个“律师”不便宜

  小赵与原单位产生争议,找到了自称“劳动争议专职律师”的孙某。孙某与小赵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只收取几百元的车马费作为启动费用,最终另收取执行款的20%作为报酬。不过,孙某同时收取了小赵的身份证原件作抵押。小赵觉得自己捡了个大便宜。

  最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小赵的原单位当庭支付了3万元赔偿金。“孙律师”作为小赵的委托代理人,签署了调解书,并领取了赔偿金。但是,“孙律师”并未及时与小赵联系。

  由于久等不到结果,小赵就跑到仲裁委查询,才知道原来早已结案。小赵找到孙某,索要3万元的赔偿金。孙某则要求提高报酬至1万元,否则拒绝返还赔偿金以及小赵的身份证。小赵想找孙某的单位反映情况,却始终找不到孙某当初所说的该律所的工商登记信息,也根本找不到律所的办公地点。万般无奈之下,小赵只好向这个“黑律师”支付了1万元报酬。

  法官提示 刘凯法官说,2006年12月1日实施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在办理涉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中,律师事务所不适用风险代理。另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对律师事务所和注册律师的信息,可通过北京市司法局网站上的律师事务所查询服务进行核实。‘黑律师’坐地涨价的情况非常普遍,不要图便宜而因小失大。”

  在实践中,“黑律师”的违法行为还有不少。诸如:不经委托人同意,随意转委托,买卖案源;在劳动者不按其要求支付酬劳时,不向当事人本人交付仲裁委和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伪造、毁损证据等。

  刘凯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讨薪务必通过正规途径,选择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委托前,应当通过北京市司法局网站上的律师事务所查询服务,对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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