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张显显 律师
1、医疗费 =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注: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护理费 = 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5、交通费 = 实际发生的费用
6、住宿费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7、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赔偿年限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用具费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9、死亡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注: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注: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2、直接财产损失 =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3、车辆停运损失费 (注: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