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显显律师

张显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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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张显显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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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张显显 律师

  实践中,审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12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这与解除婚姻关系时分割财产的原则类同。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3,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4,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张显显 律师

  实践中,审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12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这与解除婚姻关系时分割财产的原则类同。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3,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4,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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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审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12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这与解除婚姻关系时分割财产的原则类同。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3,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4,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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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审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12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这与解除婚姻关系时分割财产的原则类同。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3,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4,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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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审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12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这与解除婚姻关系时分割财产的原则类同。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3,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4,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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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显显
  • 执业律所:(瀛和律师机构)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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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30号联投新大地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