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与“嫁妆”的分割与返还?
来源:张显显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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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与“嫁妆”的分割与返还?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张显显 律师
一、男方“彩礼”的分割与返还
“彩礼”,即聘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谷,为了最终缔结婚关系,其实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对于彩礼的分割与返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1,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女方“嫁妆”的分割与返还
“嫁妆”,有的地方称陪送、陪嫁,就是在结婚时由女方带到男方物品,多为女方家庭为女方所购买。
女方嫁妆主要包括:①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收入、专用生活用品等;②婚前个人继承、受赠所得财产;③婚前为结婚所准备的物品等。嫁妆是女方家庭和亲友赠与给女方的财产,而并非女方婚前给付男方的财产。
因此,“嫁妆”其实质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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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显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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