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静律师

王文静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

探望权

来源:王文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1
人浏览

 


孩子是父母的爱情结晶,无论婚姻存续与否,也无论孩子最终由谁抚养,血缘关系是割舍不断的情感,但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使用各种手段逃避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孩子的义务,导致没有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无法行使探望权。

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
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具有如下特征:A、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而义务主体则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B、法律赋予间接抚养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C、探望权产生于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不存在该项权利;D、形式探望权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根本原则。实践中,探望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A、短期探望,又称探望性探视,是指间接抚养子女一方,定期看望子女一次;B、较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是指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接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探望权具体产生于两种情况下:A、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具体内容;B、双方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根据法院的离婚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行使探望权,与子女进行交流。

现实生活中,
第一种离婚情形,一般不会出现一方阻碍另一方形式探望权,除非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出令人难以接受的事情,可能会发生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况,而大量的探望权纠纷往往都发生在第二种情形,因为一般只有在双方无法心平气和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形下,拟离婚的一方才会寻求司法途径解决,而另一方往往不愿意离婚或者有其他理由不想离婚,自然而然的就会对法院所作出的离婚判决产生抵触情绪,更不会协助对方探望子女,当然也不排除间接抚养子女方存在不利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另一方出于对子女天然的保护意识。对于这种情形,法律上有专门的规定,看下文。但无论因何原因,双方一旦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擅自没有正当理由的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法律上没有做明确或指导性的规定,具体哪些情形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因此需要法院根据生活常理进行判断,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从常理上来讲,一般如虐待、殴打、酗酒、赌博等均可认定为不利情形。此时,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以上内容由王文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文静律师咨询。
王文静律师
王文静律师
帮助过 14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朝外们写字中心A座150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文静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12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朝外们写字中心A座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