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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来源:王文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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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该定义有些绕,举个例子讲,A是B的父亲,B是C的父亲,B先于A死亡,A死亡时,本应由B继承A遗产的部分由C间接继承。最通俗的说就是孙子女、外孙子女代替其先死亡的父或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代位继承本质上属于法定继承,其具有法定继承的共性,同时也有特别的条件限制。1、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死亡,被继承人后死亡,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会发生代位继承,缺一不构成本题。2、“子女”关系,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前后两种直系血亲均不受亲属辈分的限制。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5、被继承人的子女对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6、继承份额仅限被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参考法条如下:
《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二十七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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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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