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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来源:郭永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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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103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规定,本罪是指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20105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如贪图钱财、集体私分等。无论行为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简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做出解释。



量刑标准:



1.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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