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罪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
来源:郭永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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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8/1
依据刑法条文第234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主要是指通过依法打击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组织者,,从交易(主要是出卖)环节禁止人体器官的非法买卖,能够切断非地买卖人体器官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最大限度的减少直至杜绝人体器官的非法买卖。
本罪主观方面应属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本罪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的组织行为造成特定的后果。该条罪名所规定的是行为犯。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一方面,该罪惩罚的是行为人的组织行为。此处所谓的“组织”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正是这种组织行为将原本分散、零星的出卖人体器官行为,转变为有序、大规模的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在人体出卖者和买受者之间直接或间接的建立“链接”,才形成非法收购人体器官的“产业链”。另一方面,该罪惩罚的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并非涉及人体器官买受行为。
量刑方面:为依法严厉打击该类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郭永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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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修正案(八)》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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