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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来源:郭永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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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7-14

摘要:本律师在办理大量的刑事辩护业务中,和接受刑事案件咨询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以及其近亲属和咨询者,最关心的、提问最多的是“怎样定罪的”,“能定何罪”,“是如何定罪的”,“能判几年刑”,总的问题是:该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或单独下发了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增加了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定罪、量刑的透明度,有效的防止了个别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暗箱操作,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其自由裁量权。本律师根据《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针对常见的、多发的几个罪名,编写此文,予以告知。一来能有效的防止你认识的人中,所谓的“能人”“朋友”,以公、检、法单位有熟人为由,以拉关系、找门路进行协调“拆洗”案件为由,讹骗钱财。二来能够使你了解到该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使你心中有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的犯罪特征,从主观方面讲,须有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首先,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次,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最后,必须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从客观方面上说,本罪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达到了以上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满足,则在一定的伤害后果和情节的基础上便能完成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犯本罪,数额较大的(30001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万元—10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定从严惩处;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脏较少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谅解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家司法考试指导用书》第二卷 

《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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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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