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运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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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的法律特征

来源:戴运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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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法条所指的是“聚众犯罪的转化犯”,即行为人在聚众犯罪中的实施聚众犯罪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形,此时对行为人不再以其所实施的聚众犯罪的罪名处罚,也不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而是以刑法规定的其他条文规定的另一罪名处罚。 

聚众斗殴的转化犯也要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条件,行为人必须有两个犯意,即聚众斗殴的犯意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犯意。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聚众犯罪的转化犯”是一种“结果加重犯”,以结果是否产生而定罪,因此,凡聚众斗殴中有致人重伤的,所有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就按故意伤害罪定罪;造成死亡后果的,所有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就定故意杀人罪。这种观点是片面而机械地理解转化犯的法理,陷入客观归罪的错误判断。

转化犯只能适用直接责任人。条文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才构成转化犯,显然,只有在聚众斗殴中有“致人重伤、死亡的”犯意和行为的人才承担转化犯的刑事责任。聚众斗殴罪是一种共同犯罪,参加者之间的共同故意是基于聚众斗殴,那么,部分行为人超出共同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数罪并罚,只能转化为他罪,执行一罪,这就是《刑法》2922款规定的罪刑法定,也是转化犯的法理所在。同样道理,如果行为人在斗殴中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如:抢劫或者盗窃,应当追究行为人的罪责,数罪并罚,而不是所有构成聚众斗殴罪的都要数罪并罚。这就是转化犯只适用直接责任人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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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戴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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