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明卫律师

谢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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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洋入室抢劫案随笔

来源:谢明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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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刚从一名实习律师成长为一名执业律师的时候,有一个客户找到我,说:“谢律师,我弟弟在江海市打工时曾犯有抢劫罪,跑了几年,现在被抓住了,听说下个周就开庭审判啦,我弟弟在看守所里传出信来要求给他聘请律师,我想请您做他的辩护律师。”接手案件后,当时已经是周三了,第二天我乘车去了江海。到江海时是凌晨四点钟,随便找个宾馆睡了一觉,九点钟前赶到法院,交了办案手续,然后复印了卷宗材料,找了个地方认真阅读了卷宗材料,了解了案情:汪海洋与另一名罪犯(未成年犯已判决执行)半夜手持砍刀到一名打工者房间里实施抢劫,基于受害人身上无财产,所以抢劫未遂,另一名罪犯判决了三年六个月,而汪海洋被认定为成年犯。从卷宗其他材料得到的汪海洋年龄信息与汪海洋供述得到的信息有出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汪海洋的身份证法定登记出生时间是1984年,而汪海洋自己的供述是1988年出生。如果是1988年出生,则汪海洋在实施抢劫时就是未成年,可能与另一名罪犯的刑期大体一致,如果是成年犯,虽然抢劫未遂,就是在法定十年以下量刑,低于七年也希望渺茫。带着这个疑问,下午我会见了汪海洋,虽然我的身份是律师,但毕竟是老乡啊,汪海洋的精神显得非常激动:“谢律师,我的同案犯判了三年六个月,我以为我和他会差不多,学了法律才知道我犯的是重罪,狱友行告诉我我得判八、九年,我一听吓坏啦,有这么严重吗?”我告诉他说:“你的狱友说的不是危言耸听。”汪海洋说:“我的同案犯和我一样都是未成年人,我为什么那么严重?”我告诉他:“因为你的法定登记的年龄证明你犯罪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了。”因为对犯罪事实汪海洋并无异议,所以主要涉及还是他的年龄问题。从看守所出来后,我直接赶到法院,去找办案法官。办案的法院是位年青人,对律师挺客气的,我把汪海洋提到的年龄问题向他说了一遍,他说汪海洋也对他说过同样的话,但身份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都证明汪海洋是一九八八年出生,没有办法。他又说汪海洋是抢劫未遂,我们会在十年以下考虑的。我问他能考虑多少,他说降二至三年就不错了。这样的话,汪海洋还有可能判七到八年啊,如果他真是一九八八年出生的,这对汪海洋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我又提出要求做骨龄鉴定,他说可能涉及死刑的才做,这已经有法定证据啦,不同意这样做。

    当天晚上我就赶了回来,第二天已经是周六啦,开庭时间是下周的周二,时间特别紧。我又把汪海洋的供述看了一遍,因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整个卷宗材料只有两份汪海洋的供述,两次供述中汪海洋对年龄的供述毫不含糊,非常一致,使我相信他是一九八八年出生的。带着这个问题我又问了他家里人,他的父母、哥哥说话的态度都非常坚定,说汪海洋确确实实是一九八八年出生的。我问他们为什么户籍登记的是一九八八年呢,汪海洋的父亲说怕计划生育罚款,报的也大,村干部也是估算着上报 ,所以出现了这种情况。不管怎么说,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户籍登记就成了对汪海洋主体资格的量刑证据,寻找证明汪海洋出生于一九八八年的证据就成本案的关键。我问了一下汪海洋读书的小学和中学,他父亲告诉我他毕业的小学,说他初中只读一年就缀学啦。随后我确定了取证思路,先去小学和初中寻找相关的书证,再汪海洋的邻居取证。汪海洋缀学后已经有四、五年啦,寻找书证何等艰难啊!果然,周日上午忙了一上午,在汪海洋读书的小学一无所获。下午我又到他读书的初中,那所中学的业务主任相当热情,当我说明来意时,他说对汪海洋印象挺深,他不是二零零一就是二零零二年在这儿读初中,只读了了半年就缀学啦。我问他学校里是不是保留了以前学生的花名册、点名册或基本情况登记表之类的资料,他说肯定对学生进行了登记,但这些资料这么多年了,还搬了一次办公室,这些资料不一定有啦,得找找看。只要一丝希望也不愿放弃啊,我和业务主任到了学校,他把保留的资料都拿了出来,整整一纸箱,我慢慢地找,业务主任也帮我找,找到只剩下二零零一年学生入学花名册时还没有找到“汪海洋”的名字。业务主任说,二零零一年的学生入学花名册如果没有的话,那就彻底无望啦。把二零零一年的学生入学花名册找完后,没有发现“汪海洋”,但找到了一个叫“汪海阳”的学生名字,登记的初中入学年龄是13岁。但与“汪海洋”是否同一人呢,我又仔细看了一下登记内容的全部,在父亲一栏中,登记的“汪海阳”的父亲与“汪海洋”的父亲的名字是同一个名字,证明“汪海阳”就是“汪海洋”。找到这个证据,我心情非常激动,这可是保留多年的原始书证啊,这个证据可能改变公诉讼机关公诉的汪海洋的年龄。接着我和业务主任又一起找到当时“汪海阳”的班主任(已经退休),他也证明“汪海阳”就是“汪海洋”。当时写成“汪海阳”是他根据学生自报的名字随笔写上去的。对此,我让班主任出具了一份自书证言。接着我又找到汪海洋家的邻居了解情况,证明海洋确实是一九八八年出生的,让邻居出具了一些自书证明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回到办公室已经天很晚了,但因为时间紧,我又把取到的证据看了一下,结果又发现汪海洋的户籍登记也是有问题的,他的哥哥和姐姐的出生间隔时间仅仅为六个月,证明户籍登记是不准确的。我把这些证据分为三组:第一组,汪海洋的入学花名册及班主任自书证明,证明汪海洋二零零一年入初中时十三岁,是一九八八年出生,二零零四年实施犯罪时年龄为十六岁,系未成年犯罪;第二组,汪海洋数份邻居自书证明,同第一组证据证明内容;第三组,汪海洋家户口本,证明户口登记内容是不正确的。这三组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系统,证明了汪海洋出生于一九八八年的高度盖然性,动摇了以户籍登记计算汪海洋年龄的基础。我又连夜起草了辩护意见,周一赶到江海市,当天晚上我又修改了一下辩护意见,准备第二天的开庭审理。

    庭审中,汪海洋的出生时间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公诉人说有汪海洋的身份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汪海洋的出生时应当按照一九八四年计算,这是证明被告人身份的法定证据。我举出汪海洋年龄的三组证据,并说明了举证目的。法庭辩论阶段,针对汪海洋的年龄,我首先讲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国家对计划生育的苛严政策背景,再加上多子多福的陈旧观念,为了躲避超生的处罚,许多家长故意将孩子年龄报大的事实,再加上一些村干部工作态度马虎,公民年龄户籍登记错误是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现象。汪海洋家户口本即证明户籍存在登记错误的事实,那么汪海洋户籍登记年龄错误的可能性是极大的。他二零零一年读初中一年级时十三岁,这符合学龄规律。如果汪海洋是一九八四出生的话,他读初中一年级时已经十七岁了,这不符合常理的。法庭审理结束后,那位年青的法官客气对我说:“谢律师,你把你调查的关于汪海洋年龄的证据复印一份交给公诉人吧。”听到这,我就意识到法官已经不再相信汪海洋的户籍登记年龄了。

判决书下来后,汪海洋量刑三年四个月,比同案犯还少两个月。我为自己成功的辩护而自豪,虽然汪海洋罪有应得,但他得到了公平的判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及地名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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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明卫
  • 执业律所: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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