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明卫律师

谢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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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建筑工程

案谈合同关系

来源:谢明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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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建筑公司与刘桥中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系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付款方式是根据工程进度,由施工企业向财政局提交由建工局、教体局、财政局组成的联合验收组签字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拨款申请表》,财政局据此向施工企业直接支付工程款。一期工程合同是这样履行的,二期工程前期也是这样履行的。后期工程因工程量存在争议,建筑公司将刘桥中学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学校向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

笔者对法院的判决不能粗暴的说错,但认为法院把本案中的合同当事人及合同关系理解的过于简单,仅以建筑公司与学校签订了合同书,就理解为建筑公司与学校有合同关系,与建工局、教体局、财政局都无任何关系,从而将建工局、教体局、财政局应当承担的责任排除在外。合同与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虽然只有学校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合同关系不仅仅体现在学校与建筑公司之间。分析学校与建筑公司双方订立合同的背景:工程是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学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仅仅是合同的表象签订者,真正的合同履行主体是政府而非学校。因为工程款学校既不出资(也根本无出资能力),也不掌管,亦不支付。建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进对此是明知的,工程款的实际付款人是财政局。

事实上本案中存在三层合同关系:一是学校与建筑公司的书面合同书证明的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证明了建筑公司承包刘桥中学的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这是第一层面的;二是建筑公司与建工局、教体局、财政局之间的建筑工程监督合同关系,这层关系看似带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实际上仍是民事合同关系,对自己的建筑工程,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及时验收,建工局、教体局、财政局对工程有及时验收之义务,这是第二层面的;三是建筑公司与财政局之间的工程款支付合同关系,这是第三层面的。后两个层面的合同关系虽然不是通过书面形式的合同书来证明的,但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已经证明了合同关系的存在。法院对这两个层面的合同关系不予考虑,判决了学校承担付款责任,结果这样的判决等于一张白纸,现实中是无法执行的,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这三个层面合同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整体,各个合同主体有不同的义务和权利,只要每个主体能够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就能实现各自的合同目的。在诉讼过程法院可以向建筑公司行使释明权,要求其追加被告,或者法院依职权追加,或者通知建工局、教体局、财政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不去考虑本案工程合同签订背景,仅仅拘泥于书面合同之中,机械的适用法律,将本该由财政局承担的付款责任强加在一所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不具有支付能力的公益学校身上,结果导致了决而不行的尴尬。智慧的法官应综合考量书面合同书证明的合同关系之外是否还有其他隐含的合同关系,将隐含的合同主体推向前台,充分运用法律和法理使判决落到实处,既真正地解决了纠纷,亦弘扬了判决的神圣与严肃。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使用了化名或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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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谢明卫
  • 执业律所: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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