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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车辆扣留

来源:谢明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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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交通工具的泛滥,使我们的生活环境时刻处在危险威胁之中。交通事故虽然在国家强力遏制下有所缓解,但每年仍有数以万计的人被夺去生命和身心健康,交通事故也成为现实生活中矛盾冲突的焦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管理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冲突,管理机关与违章人之间的冲突,当事人与保险机构的冲突,当事人与司法机关的冲突。诸多的矛盾,让国家不得不采取规范的处理程序,来化解交通事故带给社会的矛盾。交通工具是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那么交通事故中对交通工具扣留处理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交通工具扣留的理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由此我们可以确定,交通事故中交通警察扣留事故车辆的理由只有一个,就是为收集证据需要,同时要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如果不是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交通工具就是违法的。

二、交通工具扣留期限

关于车辆扣留期限,《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给出具体的时间,但根据扣留车辆的原因是为收集证据需要,那么,通常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完成后,已不再需要收集证据,车辆已无扣留之必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车辆退还当事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车辆扣留时间,但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中还是可理出车辆扣留的大致时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留的物品。交通管理机关扣留车辆是为了收集证据,检验、鉴定是调查证据的重要方式,如果对车辆需要检验、鉴定,可以理顺出车辆扣留的时间期限。一般期限,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约定的检验、鉴定期不得超过二十日,检验、鉴定报告收到之日起两日内送达当事人,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当事人领取扣留的车辆。因此,一般期限则为3+20+2+5=30日,即一般车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以此方法计算,特别复杂及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特殊期限则为:3+60+2+3+2+60+2+5=137日,特殊期限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不常用,理论上车辆特殊扣留期限最长不超过137个工作日。

三、交通工具退还条件

交通工具退还的条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四条规定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检验、鉴定皆是为了查明事故责任收集证据的手段,一旦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完毕,即不需要再检验、鉴定,交通工具应当退还。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完毕后,交通管理管理部门仍然将车辆继续扣留,已无法律依据,除非司法机关采取了保全措施。因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要注意,为了实现赔偿自己损失的权利,应对交通工具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熟知交通事故中交通工具的扣留理由及期限,有助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自己利益设计方案,充分保障和实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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