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明卫律师

谢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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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建筑工程

完善执行制度,严厉执行措施,成就诚信社会

来源:谢明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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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冤死不告状。这句话的意思是宁愿自己冤屈致死,也不愿意打官司,这句话至今仍在流传,说明现在我们的执法环境与过去相比,虽然进步了很多,但与民众要求甚远。那么,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固然是首要原因,但没有严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制度也是重要原因。法院判决的执结率有多高,官方看到的都是数据。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入大力的人力成本和物质成本,虽然最后等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过程复杂不言而喻),但判决如果最终不能依法执行,严重损害了判决的尊严,就会使民众丧失了对国家法律的信任。因此,当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时,他们想到的是自力救济,或者求助于社会的不法机构(人士)。一些城市中出现的讨债组织,就是执法不严催生的社会产物。民众宁愿求助于不法组织,却不愿通过合法途径求助于司法机构,这是国家法治的悲哀,更是对国家法制的羞辱。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当然看到了诟病的所在,新一届领导集体用壮士断腕的精神的反腐当然可取,但完善的执行制度和严厉的执行措施才是治本之策。

建立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报告制度。民诉法已经建立了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制度,执行机构可以要求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机构报告以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执行人采取拘留或者罚款措施。虽然民诉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却一无所知,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法院有义务将被申请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报告,使申请执行人无从知道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况,引起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不理解。建议法律完善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报告制度,在申请执行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机构必须着手执行,一个月内完成被申请执行的产申报,四十五日内将上述执行工作以书面形式报告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的,在对申请人的报告中将情况说明。案件应当在申请执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作出书面报告。这样可以使执行工作置于申请执行人监督之下,避免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误解,获得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每一个经历者都是法律是否威严的宣传者,民众对法律是否相信往往取决于这些人的宣传,执行工作可能也做了,但申请执行人不知道,他会对外作出负面的宣传,损害法律的尊严,建立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即使未能执结,但获得申请人的理解,他同样也会对社会释放出正能量。

严厉执行措施,提高法律的威慑力。法律应当规定更为严厉的执行措施,使那些背信弃义的“老赖”不敢再“赖”。目前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当事人申报敷衍,消极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怠于清偿债务,甚至在判决生效后销声匿迹,逃避执行。追究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责任对于促使该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国外立法经验表明,财产申报制度的关键不在于债务人财产信息的披露,而在于后续制裁与惩罚措施,以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如德国规定的代宣誓制度,如果债务人批露信息虚假会被处以最高3年的监禁或罚金。如果债务人在指定的日期拒不到庭或者无不当理由拒绝作出代宣誓保证,则执行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发出拘留命令,拘留最长期间为6个月,且后续会将债务人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开信用制裁。奥地利强制执行法中也规定如果债务人拒不提供财产信息,要面临最长6个的监禁制裁。韩国强执行法规定如果债务人拒绝披露,法院可以处以20日以内的拘留,如果债务人提交虚假财产目录,就要被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我国民诉法虽然也规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其较轻的制载措施,使“老赖”抵赖的成本过低,在权衡利弊后,选择“赖”的可能性较大。建议我国民诉法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刑法将被执行人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的情形作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予以处罚。

只有让申请执行人看到实实在在的执行工作,将执行工作的进程置于申请执行人的阳光照耀下,才能使申请人理解执行工作。只有使执行人的执行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腐败。只有严厉的惩罚措施才能震慑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彰显司法的权威。所以,完善执行制度,严厉执行措施,加大惩罚力度,才能成就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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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明卫
  • 执业律所: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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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14*********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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