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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和同居

来源:谢明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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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出轨”的规定,所谓的“轨”,一般指火车轨道,“出轨”后来引申为一些人行为出格。现在一般特指夫妻一方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可见“出轨”仅是民间术语,而非法学术语。重婚、同居、卖淫、嫖娼、一夜情都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违反,是可定性为“出轨”的行为。但是,法律对于这些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在责任认定上是区别对待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如果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而对于其他“出轨”行为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重婚导致的离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对其他“出轨”行为,无过错方不能要求损害赔偿,所以,法律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出轨”行为是区别对待的。

何谓“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中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界定为: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界定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从各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同居的本质特征为: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关系相对稳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同居”包含于“出轨”之中, “出轨”的外延远远大于“同居”的外延, 它对夫妻关系的破坏程度远远大于一夜情、通奸、情人关系、艳遇等,所以,婚姻法在夫妻一方具备“出轨”的行为中仅规定了重婚和同居为法定的离婚情形,体现了婚姻法对离婚诉讼的审慎态度。

理解了“出轨”和同居的关系,就可以明白现实生活中认为夫妻一方只要有“出轨”行为,另一方向法院起诉就应当判决离婚以及就可以要求赔偿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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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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