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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违反忠诚义务赔偿责任的思考

来源:谢明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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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文刚刚公布时,曾引起法学界部分学者的嘲讽。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夫妻个人心理和思想的范畴,不是法律能够干涉到的主观思想活动,法律管的也太宽了。但法律既然做出这样的规定,又不得不管,所以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了离婚时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应当赔偿的情形,一是重婚,二是与他人同居,而对于其他诸如通奸、嫖娼等行为,只作一方过错的情形,还没有作为违反忠实义务赔偿的情形。

本人认为,考量《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应当脱离中国的现实环境和传统文化,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度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仅包括夫妻相互的忠心诚实,也包括性的相互忠心和诚实,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保持性的唯一,所以,诸如通奸、嫖娼等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保持性的唯一,也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所不同的是,重婚或者同居是离婚时是可要求过错方赔偿的情形,但通奸和嫖娼只是说明行为人有过错,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样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前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后者则不必要,说明立法者在处理婚姻这种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社会特有现象时,只要求违反忠实义务程度比较严重时也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比较轻的行为只作为认定一方具有过错的情形,由道德规范予以约束。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忠实义务,那么违反忠实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不能部分由法律约束,部分交给道德规范约束,承担责任的大小可因过错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本人建议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作以修改,扩大赔偿责任的范围,将诸如通奸、嫖娼、一夜情、网恋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作为赔偿的情形,同时,将赔偿数额限定一定的比例,比如,不超过其应当分得共同财产的30%,如果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不超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这样,既尊重了受到伤害的无过错方,又关怀了过错方的责任承担不致过重,更能体现《婚姻法》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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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明卫
  • 执业律所: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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