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明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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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案件问题探讨

来源:谢明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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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目前,我国结婚给付彩礼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我们永城也不离外,少则一、两万,多则十余万。有的结婚时间很短双方又闹离婚,有的仅举行了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有的仅具有婚约双方又发生矛盾,所以,彩礼纠纷案件近年来成上升趋势。有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导致生活苦不堪言。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关于彩礼的处理,何谓“彩礼”、彩礼的范围、彩礼的性质以及如何返还、诉讼主体是实践中遇到的比较难的问题。

一、彩礼的概念与性质。

   “彩礼”的判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并且各地关于彩礼的习俗也不尽相同。结合永城地域风俗,可以认为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在男女结婚的过程中,男女双方或者双方家庭的经济往来中,有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款物,也有双方基于“婚姻关系”或者“即将缔结婚姻关系”而进行的一般赠与。不但法律上对彩礼与一般赠与没有区分,就连“彩礼”的性质也是争论不一。既然法律上缺少统一的依据,那么我们就必须回到现实中来解决。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根据家庭的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而定。判断的原则是:第一,赠送款物的目的是否在于缔结婚姻,如果赠送款物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就应当认定为彩礼,否则就是一般赠与;第二,当事人赠送款物是完全出于自愿,还是迫于习俗和习惯的压力,如果是迫于习俗和习惯赠送款物,仅仅是表面的自愿,就应当认定为彩礼,反之,就是一般赠与;第三,赠送款物是否基于某种婚姻缔结仪式上的程序而给付,比如为了举行婚礼而给付款物,基于婚姻缔结仪式上的程序而给付就是彩礼,否则,就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第四,赠送款物是否超出该家庭的一般赠与的财力承受能力,超出的应当认定为彩礼,否则,就是一般赠与。所以,并非完全出于自愿、基于某种婚姻缔结仪式的程序、超出家庭的正常承受能力而为“缔结婚姻关系”给付的款物应当认定为彩礼,是一种特殊赠与。

二、彩礼的返还。

    解决了何谓“彩礼”,那么还要解决彩礼如何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司法解释为当事人确立了彩礼返还请求权的基础: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该条司法解释成为法官审理彩礼纠纷权威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也仅是原则性的,但法官必须做出具体的判决,如何返还,返还多少就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实践中的不同情况要不同对待,第一,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婚姻关系,但是长期同居或者生育了子女。这种情形下,双方虽未完成法定的登记形式,但双方构成了事实婚姻,尽管现在的婚姻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也应当认定男方给付彩礼已经达到了“彩礼”的目的。如果男方提出返还彩礼,应当考虑女方的巨大付出,法院应作出倾向女方的考虑。第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这种情况,双方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完成了法律上的登记形式,夫妻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也无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经的经历。考虑一方的彩礼可能动用了其家庭非常可观的家庭财产,同时考虑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应予部分返还。第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生活困难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并且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不考虑返还,即使考虑返还,也应当是在给付方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生活水平的绝对困难条件下酌情返还。第四,如果双方仅具有婚约关系,没有举办婚礼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双方没有同居生活的事实,彩礼原则上应当全部返还。所以,彩礼的返还应当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综合进行考量。

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的确定。

    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但要考虑婚约主体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缔结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是不独立的,经济基础较差。男方给付的彩礼主要来源于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彩礼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由缔结婚约的女方的个人支配。所以,因婚约引起的彩礼纠纷不仅涉及婚约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涉及两个家庭的合法权益。因此,彩礼的给付主体、收取主体,不能仅限于婚约当事人,应当扩大到财产权属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彩礼财产仅是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双方父母可以作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希望此文能够对涉及彩礼纠纷的阅读者有所帮助,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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