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明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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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抢劫案辩护词

来源:谢明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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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作为被告人张×的辩护人,依法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张×是初犯、偶犯,以前无违法行为。而且被告人预谋抢劫的原因是因为生活所迫,其犯罪动机并不恶劣。这可以从被告人张×第一次的讯问笔录中得到证实:2011年6月10日晚上9点左右到××市的,我们找了两天的工作,但是到今天下午没有找到工作,身上的钱也不多了。因为身上即将没有钱了,生活所迫而萌生抢劫意图,这一点和同案被告人张××第一次的讯问笔录是可以互相印证的:今天下午3点左右,我们还是没有找到工作,身上的钱也不多了,我们就想去抢他人的钱财。这些说明两位被告人是因为生活所迫才萌生的抢劫念头,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人犯罪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适用缓刑的规定,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以此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人,身体心智和思想尚未成熟,遇事还不能深思熟虑,甚至还不能明确地辩明是非,是最容易教育、挽救、感化的。因此我们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时,应当是能从轻则从轻,能减轻则减轻,能免于刑事处罚就不予处罚,能适用其他刑种的,就尽量不适用人身自由刑。

三、被告人仅仅停留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没有造成犯罪后果,情节较轻。而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机关并未掌握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候,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被告人即作了如实供述,并且始终如一,没有任何反复。今天的法庭审理,再一次印证了被告人诚恳的认罪和悔罪态度,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六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其中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就是六项情形之一。因此,是可以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

综上,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考虑辩护人的上述意见,对被告人张×首先考虑免于处罚,即使不能免于处罚,也要考虑拘役刑或者缓刑。

    此致

××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谢明卫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和地名作了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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