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细香律师

王细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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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集资律师函

来源:王细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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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 京 市 辽 海 律 师事 务 所

2011)京辽律字第   

      

 

XXXX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当事人XXX委托和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你公司与XXX所签编号为CH-2011-PF-(108)号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特向你公司发函如下:

2011325日,你公司授权高XX与乙方签订《采禾尚品批发商合作协议》,协议第1条约定“XXXX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甲方)授权批发商(乙方)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同意乙方销售和配送公司相关产品。”第5条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以下条款,在约定销售区域内开展甲方产品的市场销售工作。 对于活跃稳定的批发商(即甲方账面所记录的乙方进货额保持在五万元以上的批发商)甲方将依据公司广告效益和加盟店收益对乙方进行定期分红(每月一次)。……

同日,高XX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合同到期日为2012125日,到期日将原进货款伍拾万元全额退还给乙方。二、给予乙方每月定额分红为进货额的百分之拾,即人民币伍万元整。”

本律师认为, CH-2011-PF-(108)号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貌似“批发商合作协议”,实质为借贷合同。在此借贷合同中,乙方的义务是将其自有的伍拾万元以“进货款”的名义借贷给甲方;甲方的义务是在还款到期日以“退还乙方进货款”的名义将该笔借款还给乙方,同时,甲方以定期定额分红的名义向乙方支付借款利息。

本律师还认为,这份借贷合同看似合法,实则违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具备以下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非法集资活动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协议的签定、执行情况,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本律师认为,你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该国务院通知中有关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涉嫌非法集资。

我国法律对于非法集资采取否定立场,凡涉嫌非法集资者,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刑事责任为:

至此,本律师代表当事人乙方郑重函告你司,请你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将非法收取乙方的货款50万元返还乙方。否则,本律师将代理乙方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寻求司法救济。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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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细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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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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