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锋律师

刘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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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刘军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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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总结如下:

1、借贷关系:离婚前形成、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参与(最好)。

2、赠与关系:

1)对一方赠与:明确表示赠一方;婚前出资未明示。

2)对双方赠与:明确表示赠两方;婚后出资未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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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父母均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的,子女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蒋虎和郭雅结婚后一直在蒋虎的父母家居住,虽然蒋虎是独生子,但小夫妻俩仍想搬出居住,于是便购买了一套50万元的房屋。购房时因俩人的积蓄不足,蒋虎的父母提供了10万元的购房资金,小俩口又到郭雅的父母家借了20万元,为避免郭雅的兄弟有意见,蒋虎当场出具了借条。入住新房两年后,俩人面临离婚,此时房产价值70万元。问:房产应如何分割?

由于俩人没有向蒋虎的父母出具借条,蒋虎的父母出资时意思表示也不明确,因此,蒋虎父母出资的10万元应视为对蒋虎夫妻俩人的赠与。而蒋虎向郭雅的父母出具借条的20万元款项,应作为蒋虎夫妇为共同生活而欠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蒋虎父母赠与双方的10万元已作为俩人共同支付的房价款的一部分,该款项无需偿还。双方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增值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对于所欠的20万元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据此,如果郭雅取得住房并承担20万元债务的话,则其应补偿蒋虎25万元。

本案中之所以一方父母的出资被视为赠与,而另一方父母的出资被视为借款,主要是因为一方没有借条而另一方有借条。在有借条的情况下,不能将父母的出资视为意思表示不明并推定为赠与的性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借条进行审查判断时,一般要求借条是诉讼到法院之前形成的,并且是子女夫妻双方或子女配偶出具的。如果到了离婚诉讼中父母才否认是赠与而又提不出上述证据的,则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的,子女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吴男与周女结婚后一直没有自己的房屋。夫妻俩决定从明日家园购买一套50万元的住房。因家庭积蓄不足,购房时吴男的父母提供了20万元的出资款。后双方入住新房未满两年便因感情变故而决定离婚。在分割该房屋时,吴男认为其父母的出资应为对其个人的赠与,而周女认为该20万元应为其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主张房屋应各半分割。问:吴男父母的出资款应作为对吴男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吴男夫妻俩的赠与?对该套房屋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由于吴男的父母在出资时,既没有表明出资款是对吴男夫妇的借款也没有表明是对一人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吴男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吴男父母对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款应视为对吴男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该房屋应各半分割。周女的主张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父母为婚前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为婚后子女购房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其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适用该解释的前提是父母在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在出资时关于借款或赠与对象的意思表示清楚的情况下,则仍应以父母当时的意思为准,而不适用此种推定。为了更准确地适用司法解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解答,按照该解答的规定,可以就以下情形得出如下结论:

1)吴男与周女结婚后购房,吴男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吴男一人名下的,吴男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吴男一人所有;

2)吴男与周女结婚后购房,吴男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周女一人名下的,若周女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吴男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

3)吴男与周女结婚后购房,吴男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吴男、周女俩人名下的,该出资仍应认定为对吴男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宜,这也符合社会常理。

上述结论对于其他地方解决类似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双方父母均为婚前子女购房出资的,子女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李男与赵女恋爱两年后准备买房结婚。在俩人分别出资10万元后,因资金不足,李男的父母又出资20万元,赵女的父母出资10万元。李赵俩人购置了一套50万元的房屋。结婚四年后,房屋价值升至80万元,此时俩人面临离婚。问:该房屋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父母为结婚前的子女购房出资的,一般认定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因此,李男和赵女父母的出资部分应分别计入俩人的出资价款,即李男的出资总额为30万元,赵女的出资总额为20万元。这样,在俩人离婚时,李男和赵女应按照32的比例分割该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

上述分割结果是在双方父母的出资既不是对其子女的借款也不是对双方赠与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否则,应按以下情况处理:

1)若上述出资均系父母对俩人的借款,比如出资时李男和赵女都作为借款人以俩人的名义分别向双方的父母出具了借条,则俩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俩人离婚时,李男和赵女应按照11的比例分割该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同时,李男和赵女应共同偿还对双方父母20万元和10万元的还款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2)若上述出资均系父母对俩人的增与,比如双方的父母在出资时都明确表示其提供的出资款是赠与李男和赵女俩人的,则在俩人离婚时,李男和赵女应按照11的比例分割该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同时,李男和赵女无须向双方的父母承担还款责任。

 

一方父母为婚前子女购房出资的,子女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王男与张女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各出资10万元准备买房结婚。俩人在月光花园看中了一套30万元的精装修房屋。因购房资金不足,王男的父母又当着俩人的面拿出了10万元的积蓄交给了王男。凑齐购房款后,俩人联名购买了房屋,然后办理了结婚手续。三年后,王男和张女离婚,双方对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无异议,但对王男父母资助的10万元购房款部分,张女认为应作为王男的父母对双方的赠与而进行分割,即每人仍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而王男则认为该款项应作为其父母对其的个人赠与,即其应享有三分之二的房产份额。问:该房产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由于王男的父母在资助俩人购房时,既没有声明提供的购房款是对俩人的借款,也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王男父母为其子女婚前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王男的个人赠与。故在分割房产时,应视为王男享有三分之二的房产份额,张女享有三方之一的房产份额。

对于父母为子女婚前购房出资的,首先应确认该款项是否是对子女的借款,若系借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债务人是一方还是双方,然后按债权债务处理。若确认该款项并非借款,则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外,一般推定为系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在父母提供资助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实践中一般可区别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王男与张女结婚前购房,王男父母提供资助,房产证记载于王男一人名下,王男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王男一人所有;

2)王男与张女结婚前购房,王男父母提供资助,房产证记载于张女一人名下,王男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为宜;但若王男有证据证明房产证记载于张女名下并非其父母出资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则仍应认定为对王男一人的赠与。

3)王男与张女结婚前购房,王男父母提供资助,房产证记载于王男、张女俩人名下,王男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王男一人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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