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长明律师

段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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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来源:段长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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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黄青,女,19721212日出生,汉族,原籍广西省钦州市人,现籍广东省翁源县人,身份证号452802721212272,联系电话:13710514308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云山诗意琴韵街3801

户籍地: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幸福南路四巷2306

被申请人:罗慧斌,男,19781030日,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身份证号440229197810300054,联系电话:13697494522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云山诗意琴韵街3801

户籍地: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幸福南路四巷2306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案【案号:(2010)字第64号】、分家析产纠纷案【案号:(2010)字第71号】两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管辖。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案号:(2010)字第64号】、分家析产纠纷【案号:(2010)字第71号】两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上述两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9996月在广州相互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于20011024在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但无论婚前婚后,双方都是在广州打工,双方自1999年起的经常居住地均是在广州市白云区,且双方于20081025购置了广州市白云区琴韵街3801房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76676号),此后双方即一直居住于此。因此,双方的经常居住是广州市白云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诉意见》第十二条的关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即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起诉前均已在广州市白云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上述两案应当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贵院对上述两案没有管辖权。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广州市白云区琴韵街3801房房产的所在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被申请人起诉的分家析产纠纷案【案号:(2010)字第71号】应当由房产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在广州市白云区工作、生活十余年,小孩(两个儿子)现亦是在广州市白云区的学校上学,而被申请人无视申请人的权益,恶意在双方的户籍地起诉离婚及分家析产,且将离婚案和分家析产案分别起诉,不利于本案的公平公正审理。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合约、定金收据、中介费发票、首期楼款收据、银行月供利息收据、广州市白云区云山诗意社区居委会证明各一份予以证明。

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贵院对上述离婚案和分家析产案没有管辖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0)字第64号、71号两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谢谢!

此致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                       

                                                                                         

附:居住证明、房地产买卖合约、定金收据、首期楼款收据、银行月供利息收据、中介费发票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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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段长明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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