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宪春律师

侯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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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宁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格尊严,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危险形成—环节失误”学说。

来源:侯宪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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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时应当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因此“危险形成环节失误”学说成为分析交通事故成因和责任的一种重要的模式,一个事故的发生分为危险的形成和危险的演变两个阶段,事故形成是由于当事人主观认识能力、分析判断及采取措施等环节的失误所致。道路交通环境中,乙方违反路权原则的行为形成危险,如果他方没有违反安全原则的避险环节的失误,同样可以防止危险演变为交通事故。也就是说,没有危险就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有危险而没有当事人主观认识能力、分析判断、采取措施等避险环节的失误,交通事故也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就是危险形成和避险环节失误共同形成的结果,即在一定的道路交通环境下,“危险形成环节失误”是交通事故形成的基本模式。

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动态--环境”理论的作用

交通事故责任是根据其行为多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的,因此需要解决“行为”作用问题。交通事故当事人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交通环境中对交通当事人事故形成起着不同的作用。也就是说行为状态不同、行为环境不同,行为的作用就不同。道路交通行为包括运动与静止状态,称之为交通动态。在交通动态中,有的可能易于发现和避让,如方向稳定的匀速运动;有的可能难于发现或避让,如方向突变的加速运动,高速公路的违法停车。所以这些不同的交通动态就会对事故起着不同的作用。同时,无论是运动还是静止,都是在一定的交通环境下发生的。交通环境包括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人工环境,是指道路、交通信号、交通设施、交通状况以及路树和道路周边建筑物等。自然环境,是指白天与黑夜以及气象条件。因此,同一致险行为所造成的交通动态,在不同的交通环境中会对事故起着不同的作用。例如,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停车所造成的交通动态,在白天平直道路上就易于发现,对事故形成的作用小,因此责任就相对较小。相反在夜间无路灯路段以及急转弯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就难于发现,对事故形成的作用大,因此责任就相对大。将导致危险所造成的交通静止或运动的状态置于特定的环境下,其作用大小就具有了规定性,这就是“动态--环境作用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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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侯宪春
  • 执业律所: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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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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